徽章介绍

    1915年12月25日,唐继尧、蔡锷、李烈钧等向全国发出通电,宣布云南独立,反对帝制,武力讨袁。按照中华民国成立时的体制和名称,设立都督府,以唐继尧为都督。组织护国军,以蔡锷、李烈钧为护国第一、二军总司令,统兵出征,分别进入四川、广西等地;唐继尧兼任护国第三军总司令,留守云南。云南都督府为了筹集护国军费,成立了筹饷局,由李烈钧任局长,向国内人民和海外华侨筹集军费,一时间各界人民立即踊跃捐献。护国战争结束后,云南都督府设立“拥护共和奖章”,奖章分三等,授予拥护共和、护国军有勋劳、捐款的人士。

徽章技术信息

    拥护共和奖章分为三等,章中经通用红色地,中印抚军长肖像,上方金色篆文“拥护共和奖章”六字,下发镶五彩庆云环绕肖像。外围八方芒星,一等金边,八方各置银色景星一颗;二等金边,上下左右四方各置银色景星一颗;三等银边,仅上方置银色景星一颗。背面镌刻“中华民国五年云南都督府制”。一等红色二条黄线绶带,二等黄色二条红线,三等蓝色二条白线。

徽章授予标准  

    拥护共和奖章条例(1916年6月)
第一条 本奖章分一、二、三等,其构造之形式规定如左(下面介绍,此略)。
第二条 凡对于滇省此次拥护共和曾有勋劳於护国军者,均按照左列各项分别给章
一、举义时凡筹划重要事务及直接统兵或随师出征从事战争,均极勋劳卓著者,给予一等拥护共和奖章
二、举义时凡担任运动奔走职务及直接统兵或随师出征,赞襄戎务虽经从事战争,而勋劳稍次者,均给予二等拥护共和奖章
三、举义时凡办事勤劳或间接赞助护国军,虽未从事战争而确有成绩可考者,均给予三等拥护共和奖章
四、凡对于护国军捐款及劝捐人员确将款项输运到滇,或接济战地者均照捐款奖励章程办理
第三条 具有第二条资格之一者,即应分别给与奖章,均由各该管最高长官造具详细履历呈由抚军长核给,但功高劳著径由抚军长赠与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外国人及本国妇女查明確为护国军出力者,得按照第二条所列各种分别给章
第五条 本奖章凡受奖人均得终身佩带,但遇受刑事处分宣告时即褫夺之
第六条 拥护共和奖章执照如另纸规定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之

徽章佩带和相关法规

    拥护共和奖章,发布《拥护共和捐款奖励章程》,捐款三千元或募捐一万元以上者,授予一等奖章;捐款一千元或募捐五千元以上者,授予二等奖章;捐款百元募捐一千元以上者,授予三等奖章。。

参考文献:
《百度百科》
《云南首义拥护共和始末记》
人阅读本文章
一等拥护共和奖章,授予龙云(图片来自云南博物院)
二等拥护共和奖章(图片来自www.omsa.org)
等拥护共和奖章云(图片来自雅昌艺术网)
等拥护共和奖章佩戴照片(图片来自雅昌艺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