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新疆省长学务奖章,设立于1919年5月8日(民国八年)。奖章分金色、银色二等,授予地方办理教育行政或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著有成绩者。

徽章技术信息

    新疆省长学务奖章,用银质椭圆形,直径为营造尺一寸二分,奖章正面文字“学务奖章”,环绕嘉禾表示国徽,背面文字“新疆省长特奖”,绶带红色白条,佩带於上衣左襟之上。

徽章授予标准

    《新省学务褒奖规条》
第一条 凡办理教育行政或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著有成绩者,除咨请颁给勋章匾额及教育部奖章外,按照地方兴学人员考成条例第三、第五、第六条及小学教员褒奖规程第二、第三、第四等条之规定酌分别给与新疆学务奖章或褒状,各私立学校学董之褒奖得比照各该学校之校长办理之
第二条 奖章分金色、银色二种,褒状不分等级,其章式绶色及执照状均以图样另定之
第三条 省长查有合於本细则第一条之规条或本省教育厅长查有合於规条第一条之规定,呈请省长核准时得分别给与新疆省学务奖章或褒状
第四条 省视学各县知事省立学校校长確查有合於本规条第一条之规定得呈请教育厅长察核,转呈省长褒奖之,凖前项之规定请给褒奖时应开具姓名履历年限成绩呈请严给,其由教育厅长呈请时并得拟给褒奖种类,但省长认为不相当时得减等或否认之
第五条 凡领受新疆省学务奖章者应按照左列种类分别缴纳章费,但经省长特许免纳或由教育厅长呈明邀免者,不在此限,褒状概不收费
甲 金色奖章应缴公费银三两
乙 银色奖章应缴公费银二两
第六条 凡领受新疆省学务褒奖者,如遇有因刑事处分受褫夺公权之宣告时应於裁判确定后将所得奖章执照或褒状一并追缴
第七条 依本规条给予之奖章褒状每年终应将种类数目分别汇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本规条自咨部核准之施行

奖章证书

    新疆省长学务奖章执照如下图。

参考文献:
《教育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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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新疆省长学务奖章手绘图
新疆省长学务奖章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