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军公署奖章,设立于1919年6月,分三等。民国五年(1916年)7月,黎元洪大总统改各省军务长官为督军,阎锡山任督军,称此为“督军府”。
督军公署奖章,九角形,中间嘉禾和国旗、军旗图案,文字“奖章”,饰挂为黑边白底三角形,中间一等为三颗蓝色圆点,二等二颗,三等一颗。绶带为五色国旗,上有横条饰条,文字“山西督办公署”或“同武将军赠”。
山西督军公署奖章给予条例
第一条 本奖章凡陆军官佐著有劳绩或非陆军官佐於陆军特别任务中著有劳绩者,均得分别给奖之
第二条 本奖章分为三等其式如左
一等、二等、三等
第三条 本奖章一等给予简任官佐,二等给予荐任官佐,三等给予委任官佐,但委任官佐累功得晋给二等,荐任官佐累功得晋给一等
第四条 凡有左列各款事实之一者,得分别给予奖章
甲 战时
一 战役中著有成绩堪资矜式者
二 随同出征尽瘁任务確有证据者
乙 平时
一 拿获土匪在事出力者
二 镇压内乱时奋勇救护人民之生命财产致获保全者
三 艺能出众屡次从事勤务成绩卓著者
四 发明军用物品经长官考验认为适用者
五 继续充任各项军职满五年以上未受惩罚成绩甚优者
第五条 非陆军人员有左列各项事实之一者,得分别给与奖章
一 筹助军需物品价值在千元以上者
二 随同拿获土匪保全地方治安深资得力者
三 探报军情有功於全体战役確有证据者
四 举报内乱犯或盘获奸细因而拿获者
第六条 各等奖章除由本督军特给外,其余应由各军队长官按照第四条、第五条开具事实清册,应呈请核准核给与
第七条 给予奖章时并附给执照,其正面如左(略),背面附记(略)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一等督军公署奖章(图片来自雅昌艺术网)
二等督军公署奖章(图片来自雅昌艺术网)
三等督军公署奖章(图片来自中国收藏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