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河务局河工奖章,设立于1933年12月19日,第二百八十四次省政务会议通过颁布。参照内务部双犀和单犀奖章办法制定,奖章分三等,为奖励河工出力人员。
河务局河工奖章,银质,八角形状,金色和银色两个级别,中间红底黄字为一等奖章,黄色红字为二等奖章,蓝色白字为三等奖章,实物奖章存世不多,没有对绶带描述,因此不进行绘制。
山东河务局河工奖章办法(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
第一条 本局为奖励河工出力人员起见,特参照内务部双犀单犀奖章办法制定红、黄、蓝三色奖章
第二条 奖章用银质分为左列三等,其式样另定之
一 一等奖章红色黄字
二 二等奖章黄色红字
三 三等奖章蓝色白字
第三条 河工官吏有左列劳绩之一者得给予河工奖章
一 办理堵口大功著有功绩者
二 三汛安澜著有特别成绩者
三 抢办堤墩各工异常出力者
四 遇有特别险工拼力抢险转危稳安者
五 尽瘁职务奋不顾身者
第四条 凡沿河县长、公安局长、辖区乡镇长有左列劳绩之一者,得给予河工奖章
一 县长对於辖境河工不时巡视,遇有险工征集民夫、民科尽力协助抢護平稳者
二 各县公安局长随同县长协助河工不辞劳瘁或绩卓著者
三 各县区乡镇长亲率民夫搭盖窝铺整齐足数,遇到险工帮助汛兵抢護得力者
第五条 上游南北两岸埝工局埝长、埝董有左列劳绩之一者,得给予河工奖章
一 各埝长埝董照章修守民埝完整巩固经历三汛得庆安澜者
二 恪遵通力合作办法对於其他埝工局和衷共济消除畛域意见者
三 对於埝捐能涓滴归公不稍虚糜者
第六条 凡县长暨总分段长初次著有劳绩者给予二等奖章,其已得二等奖章者得晋给一等奖章
第七条 各分段汛长以下暨埝工局埝长埝董各县区乡镇长初次著有劳绩者给予三等奖章,其已得有三等奖章者得晋给二等奖章
第八条 大汛期间临时承分防委员防汛抢险出力著有成绩者亦得比照在工人员分别给予奖章
第九条 给予奖章时并附给执照其式样另定之
第六条 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河务局河工奖章手绘图(参考《山东省现行法规汇编》)
非常难得全品河务局河工三等奖章,无法确定绶带是否原配。(图片来自相全雅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