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奖章,设立于1917年4月(民国六年)。原吉林省教员奖章,更改成“教育奖章”,用于奖励教员。
教育奖章,分金色、银色两级,圆形,中间木铎,取施教警示之意,边缘嘉禾。背面“奖章”字样,绶带白、红、白。
吉林省教育奖章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部定地方兴学人员考成条例第六条及小学教员褒奖规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之
第二条 凡办理地方教育行政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在职日久,成绩昭著者得依本条例之规定给予本省教育奖章。
第三条 吉林省教育奖章直径营造尺八寸,中列木铎取施教警示之意,周環嘉禾。背面书“奖章”二字图示如下。
第四条 吉林省教育奖章分金色银色二种
第五条 左列各项人员在职日久著有勤劳者给予金色教育奖章
甲 中等以上学校校长、教员
乙 勤学所所长
丙 区董
丁 办理社会教育机关之主任员
第六条 左列各项人员在职日久著有勤劳者得给予银色教育奖章
甲 高等小学校及国民学校校长教员
乙 勤学员
丙 学务委员
丁 讲演员
第七条 给予教育奖章时,由省长公署填给执照连同奖章一并发给以资证明,其照式如下。
第八条 吉林省长对于已得褒状之办学人员,认为合於本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得分别给予金色、银色教育奖章。
第九条 省视学对于各地方办学人员,认为应受教育奖章者,得呈请省长核给。
第十条 各地方行政长官对于各项办学人员著有劳绩并已得褒状者,得开具履历、姓名、年限、成绩呈请省长核给。
第十一条 凡领受教育奖章者应按照左列种类分别缴费
甲 金色奖章缴费银二元
乙 银色奖章缴费银一元
第十二条 凡经省长特许者得免缴费
第十三条 教育奖章应於著礼服或制服时佩於上衣左襟,但遇特殊情形时,亦得於便服上佩带之。
第十四条 凡曾受勋章或教育部奖章者,应将教育奖章佩带於右。
第十五条 凡已受银色教育奖章又受金色教育奖章得同时佩带。
第十六条 凡受领教育奖章者,因犯罪或违法法令及受惩戒处分而免职者,须追缴其奖章及执照。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咨准通行日施行
银色教育奖章手绘图
金色教育奖章(图片来自雅昌艺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