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绩奖章,设立于1917年10月(民国六年)。江西督军李纯,为了满足军队无法获得北京政府陆海军奖章和奖牌,而又需要鼓励军队功绩,特设立江西督军署奖章,授予本省有特殊劳绩的官佐士兵。
功绩奖章,十二星芒,中间镌刻坐狮,头部交叉国旗和陆军旗,背面文字“昌武将军特颁功绩奖章”。学术奖章,十二星芒,中间镌刻“奖章”二字,左右国旗和陆军旗,背面文字“昌武将军特颁学术优尚奖章”。射击奖章,十二星芒,中间镌刻交叉抢架,左右“奖章”二字,背面文字“昌武奖章特颁射击优尚奖章”。三种奖章分两色三等,金色授予官佐,银色授予士兵,由上面五角星区分等级。
军队功绩、学术、射击奖章颁发章程(民国六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种奖章凡隶属各官佐士兵於战时平时,著有劳绩或特别优异之点,核与陆海军勋章奖章之条例暨陆军部奖牌之规则不符,而堪以褒嘉者,由本公署分别给与之并附给执照。
第二条 奖章分三种
一、功绩奖章
二、学术奖章
三、射击奖章
第三条 各种奖章均分三等,等各金银二色,金色者给予官佐,银色者给予士兵,其分等法则以五角星为准,一等三星、二等二星、三等一星。
第二章 功绩奖章
第四条 功绩奖章中心镌刻坐狮
第五条 官佐士兵立有功绩及剿匪在事出力者,酌量其功之大小以定给予之等次。
第三章 学术奖章
第六条 学术奖章中心刻奖章二字,并国旗陆军旗。
第七条 学术奖章之给予应按官佐士兵学术之成绩以定等次,但官佐并须将其教育、内务两项成绩加入核定。
第八条 凡士兵学术两科能考全国(机关枪在内)或独立全营第一名者,则给予一等银色奖章,第二、三名者给予二等银色奖章,第四、五名者给予三等银色奖章,凡官佐能考全师或独立全旅第一名者,给予一等金色奖章,第二、三名者给予二等金色奖章,第四、五名者给予三等金色奖章。
第四章 射击奖章
第九条 射击奖章镌刻奖章二字,并交叉枪架。
第十条 官长士兵射击能中五枪者,为一等射手给予一等射击奖章,能中四枪者为二等射手给予二等射击奖章,能中三枪者为三等射手给予三等射击奖章。
第五章 佩戴法
第十一条 各种奖章於著军礼服或军常服均可佩带
第十二条 各种奖章佩带时应遵照佩章通式第九条规定
第六条 附则
第十三条 凡已受一种奖章復因功绩而应受同种之奖章,得酌量加等给予,但受有两种同种同色之奖章,应将其次等着缴还本署,惟执照免缴留作纪念。
第十四条 凡受有各种奖章人员如有将章照变卖及抵债务等事查明时,将章照一并注销。
第十五条 各种章照如有遗失准其报明备案
第十六条 如未经领受而私造佩带或佩带他人之奖章者查出究办
第十七条 如受有各种奖章人员身故时准其装殓入葬,其执照即由该遗族保存以作纪念。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经陆军部核准日实行,如有未尽事宜随时酌改,分别咨饬备案。
李纯(1874年9月12日-1920年10月12日),字秀山,直隶省天津府天津县(今天津市)人,北洋政府直系军阀,长江三督之首。1913年,李纯被袁世凯任命为九江镇守使,镇压“二次革命”,他击败江西都督李烈钧,入主江西,此后升任江西都督、江西督军等职。1917年,调任江苏督军。1920年兼任长江巡阅使,同年10月裁撤后,改任苏皖赣巡阅使,均不受。旋即猝死于江苏督军公署。
金色一等功绩奖章手绘图
非常罕见的金色二等功绩奖章(图片来自雅昌艺术网)
江西督军李纯(图片来自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