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兴学奖章,设立于1917年7月24日(民国六年)。奖章分金色、银色二等,授予地方办理教育行政或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著有成绩者。
湖北省长兴学奖章,用银质椭圆形,直径均为营造尺一寸二分,奖章正面中列周易贲卦,贲卦艮上离下,兹取之以喻山火文明,化成天下之意,周环绕嘉禾表示国徽,背面文字“湖北省兴学奖章”,绶带金色奖章用红绶,银色奖章用黄绶,佩带於上衣左襟之上。
《兴学奖章条例》
第一条 凡办理湖北省所属教育行政或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成绩昭著者得依本条例之规定给予湖北省兴学奖章
第二条 湖北省兴学奖章分金色、银色二种。其形式绶色及佩用另以图说定之
第三条 授予湖北省兴学奖章应填明执照附同奖章一并,授予其执照式另定之
第四条 省长查有合於本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者得分别给予湖北省兴学奖章
第五条 各道尹县知事查有合於本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者得呈请省长核给湖北省兴学奖章,凖前项之规定请给湖北省兴学奖章时,应开具姓名履历年限成绩并拟给某种奖章呈请核给,但省长认为不相当时得减等或否认之,省视学及临时调查员当奉委查视学务时,得依前二项之规定呈请之
第六条 凡领受湖北省兴学奖章者,按照左列种类分别缴纳公费
一 金色奖章应缴公费二元
二 银色奖章应缴公费一元
第七条 凡经省长特许者得免纳前条所规定之公费
第八条 凡领受湖北省兴学奖章者如遇有因刑事处分受褫夺公权之宣告时,应於裁判确定后将所得奖章执照一并追缴
第九条 依本条例给予奖章每年终应将种类署名汇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咨部核准公布日施行
金色湖北省兴学奖章手绘图
湖北省兴学奖章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