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兆尹公署兴学奖章,设立于1917年7月26日(民国六年)。奖章分金色、银色二等,授予地方办理教育行政或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著有成绩者。
京兆尹公署兴学奖章,六角芒星,用铜质分金银两色,中心木铎和文字凸起,上面文字“京兆尹公署兴学奖章”,背面环绕嘉禾表示国徽,绶带五色国旗。
《京兆尹公署给予奖章褒状施行细则》
第一条 凡办理教育行政或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著有成绩合於地方兴学人员考成条例第三、第五、第六条及小学教员褒奖规程第二、第三、第四等条之规定者由京兆尹公署分别给予奖章或褒状
第二条 奖章分金色、银色二种,褒状分一、二、三三等
第三条 京兆所属办学人员有合於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者得由京兆视学员或各县知事呈请京兆尹公署分别给奖,依前项之规定呈请给奖时应开具姓名履历年限成绩加具切实考语,并拟给某项褒状呈请核给,但京兆尹认为不相当时得加等减等或否认之
第四条 京兆尹公署直辖各校职教员有合於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者,除由视学员呈请外亦得由各该校长依前条第二项之手续呈请之
第五条 国民学校学董得比照国民学校校长办理
第六条 给予奖章褒状概不征收公费
第七条 依本细则给予奖章褒状者每年终汇咨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本细则自咨部核准之日施行
金色京兆尹公署兴学奖章手绘图
京兆尹公署兴学奖章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