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隶省长特奖,设立于1917年5月(民国六年)。奖章分金色、银色二等,授予地方办理教育行政或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著有成绩者。
直隶省长特奖,用银质椭圆形,正面文字“教育奖章”,环绕嘉禾,背面文字“直隶省长特奖”,绶带红色白条。
《直隶省长公署给予奖章褒状施行细则》
第一条 凡办理教育行政或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著有成绩者,除咨请颁给勋章匾额及教育部奖章外,按照地方兴学人员考成条例第三、第五、第六条及小学教员褒奖规程第二、第三、第四等条之规定给与奖章或褒状
第二条 奖章分金色、银色二种,褒状不分等级
第三条 省长查有合於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者得分别给予褒奖
第四条 各道尹县知事省立学校校长查有合於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者得呈请省长核给褒奖
凖前项之规定请给褒奖时,应开具姓名履历年限成绩并拟给某项褒奖,呈请核给但省长认为不相当时得减等或否认之
第五条 国民学校学董得比照国民学校校长办理
第六条 依本细则受领奖章褒状者概不收公费
第七条 依本细则给予奖章褒状每年终应将种类署名汇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本细则自咨部核准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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