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广西捐资兴学奖章,设立于1933年7月(民国二十二年)。奖章分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授予私有财产用于广西创立或捐助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其他教育机关的人员。

徽章技术信息

    捐资兴学奖章,用银质圆形,特等奖章直径五公分、一等奖章直径四公分半、二等奖章直径四公分、三等直径三公分半、四等直径三公分。奖章中为党徽底,内铸铎形,上镌刻篆文“铎”字,红色外圈,镌刻金色“广西省捐资兴学某等奖章”十一字。绶带永红、白、蓝色。

徽章授予标准

    广西省捐资兴学褒奖规程
第一条 凡以私有财产子在本省创立或捐助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教育机关者,除捐资在五百元以上,应照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办理外,并由本省给予特等奖章,其不满五百元以上者,悉依本规程之规定请给褒奖。
第二条 凡捐资不满五百元者,无论个人或团体概视其捐资之多寡,依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奖章。
一、捐资满四百元者给予一等奖章
二、捐资满三百元者给予二等奖章
三、捐资满二百元者给予三等奖章
四、捐资满一百元者给予四等奖章
第三条 凡应给予前条各等奖章者,由市县教育局开列事实表册,呈请市县政府转请省教育行政长官核明给予。
第四条 凡已受有奖章者,如续行捐资得并计先后数目,按等或超等晋给奖章,如并计捐额在五百元以上者,应照第一条办理。
第五条 凡捐资不满百元者,由市县教育局呈请市县政府表扬之。
第六条 凡经募捐资至十倍第二条所列各数者,得此照该条分别给予奖章。
第七条 凡以动产或不动产或教育用品捐助者,准折合银元计算。
第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奖章佩带

    捐资兴学奖章应於着礼服或制服时佩戴於上衣左襟,但遇特别情事时亦得於便服上佩带之。

参考文献:
广西省政府现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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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资兴学四等奖章手绘图
捐资兴学特等奖章(图片来自雅昌艺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