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东北赈务麒麟章,设立于民国十七年(1928年)12月21日,分金质和银质各三等,授予捐助赈济款项和物资者。

徽章技术信息

    东北赈务麒麟章,形状与前内务部义赈奖章类似。五瓣红色,各瓣之间花纹金质为白色、五星和边缘金色;银质为蓝色、五星和边缘银色。一等五星、二等四星、三等三星。中间麒麟绿色。背面镌刻“东北筹赈会某等金/银质麒麟章”。金质绶红色白缘,银质绶蓝色白缘。

徽章授予标准  

    东北筹赈会赈务奖励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前内务部义赈奖励章程酌量规定
第二条 合於左列各项之一者得遵照章程之规定奖励之
一 捐助赈款者
二 经募赈款者
三 办赈出力者
第三条 凡捐助赈款现洋五千元以上或经募现洋五万元以上者应报由本会函请省长公署题给匾额
第四条 凡捐助赈款现洋三千元以上或经募现洋三万元以上者应报由本会题给匾额
第五条 凡捐助赈款现洋二千元以上者经募现洋二万元以上者应报本会给予一等金质麒麟章,其捐助一千元以上或经募一万元以上者由本会给予二等金质麒麟章,其捐助五百元以上者或经募五千元以上者由本会给予三等金质麒麟章
第六条 凡由各团体名义捐助或经募各赈款合於第三、第四、第五各条之规定得由本会酌量题给匾额
第七条 凡办赈人员异常出力者应由本会审核成绩分别给与一等或二等、三等金质麒麟章
第八条 凡捐助赈款未满五百元及一百元以上者或经募赈款未满五千元及一千元以上者由本会依左列规定奖励之
一 捐助未满五百元或经募未满五千元者给予一等银质麒麟章
二 捐助在二百元以上或经募在二千元以上者给予二等银质麒麟章
三 捐助在一百元以上或经募一千元以上者给予三等银质麒麟章
第九条 凡办赈人员寻常处理者应由本会审核成绩分别给与一等或二等、三等银质麒麟章
第十条 凡应受奖之人员或团体须将姓名、籍贯、职业或团体之名称、地址并捐助或经募之实在数目以及办赈人员之处理事实汇报本会核办
第十一条 本会奖章及匾额本国人及外国人得一律给与,但奖章以受奖人佩带为限,其有合於第三、第四、第五各条之规定不愿受奖章或匾额者,得由本会酌量给与纪念赠品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日施行

相关背景资料

    1926年6月,东北三省空前大旱,百姓生活困苦。东北根据中央各项赈灾救济制度,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赈捐,有效指引各项赈灾活动的开展,筹济京畿直鲁一带并奉天、吉林、黑龙江各灾区赈灾,于民国17年(1928)10月27日成立东北筹赈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监察委员2到4人。东北筹赈会成立时,张学良任会长,翟文选、张作相、诚允、万福麟、汤玉麟、吕荣寰、张焕相、孙传芳、赵倜、何丰林、张景惠、阎泽溥、朱庆澜、许兰州任副会长,戴裕忱、张炳汉任监察委员。东北筹赈会总会设立在奉天,吉林和黑龙江设立分会。东北筹赈会具有官方背景的慈善机构,在筹措款项和赈灾物资、运送物资、安置灾民方面有先天优势,汇聚巨大财物,救济众多灾民。

参考文献:
《奉天公报》
《民国时期东三省的赈灾组织—东北筹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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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质和银质一等麒麟章手绘图
三等银质麒麟章,实物与章程还有出入(图片来自7788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