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革命义捐奖章,1930年9月25日国民党中央四110次常务会议通过“华侨革命义捐稽奖条例”,设立华侨革命义捐稽奖局,并通过“华侨革命义捐登记规则”和“华侨革命义捐奖励章程”,其中奖章设立五等。
华侨革命义捐奖章,圆形,中间为党徽,周围铭文“华侨革命义捐几等奖章”和红色梅花图案,绶带为白色蓝边,背面光背,阴刻编号。
凡海外侨胞,在民国十七年以前,赞助本党历次革命之义捐,经侨务委员会管理审查确实者,得依本章程奖励之(1930年《华侨革命义捐奖励章程》):
1.捐款在一百元以下者,给予五等奖章;
2.捐款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内者,给予四等褒状及四等奖章;
3.捐款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内者,给予三等褒状及三等奖章;
4.捐款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内者,给予二等褒状及二等奖章;
5.捐款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者,给予一等褒状及一等奖章;
6.捐款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内者,除照第五款叙奖外,并由国民政府特给旌义匾额;
7.捐款在十万元以上者,除照第六款叙奖外,并汇集芳名于总理陵园勒碑纪念。
华侨革命义捐五等奖章和盒子(图片来自湘泉雅集)
华侨革命义捐奖章,由概由侨务委员会呈报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核准行之,由侨务委员会通知受奖人,凭义捐登记收据领取,本章程之有效期间,以义捐奖励全部办理完竣之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