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人民荣誉奖章,民国二十八年(1939)一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非常时期人民荣誉奖章奖状颁给条例》,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颁布《颁给人民荣誉奖章奖状审核办法》,人民荣誉奖章和奖章不分等级,奖章给予个人,奖状给予团体。授予人民或人民团体对于有关抗战之前方或后方工作有特殊贡献于国家者。

徽章技术信息

    人民荣誉奖章,奖章为圆形带八角星芒,中间蓝边红地圆形,上镌“荣誉奖章”,上挂环为党徽,绶带为红、白、蓝色。

徽章授予标准  

    人民或人民团体具有左列事实之一者,给予人民荣誉奖章或奖状:
1. 购买公债,捐输军饷、军用器具材料或其他财物,尽其能力者;
2. 发明或改良制造新兵器或军用器具材料物品,有利于军事者;
3. 随同军队出力,卓著勤劳者;
4. 除前款外,尽力于军事工作或与军事有关工作卓著成绩者;
5. 其他努力于有关抗战之工作,足资表率者。

徽章佩带和授予证书

   人民荣誉奖章,由县市政府呈报省政府提请行政院颁给,或由省政府直隶于行政院之市政府内政部或军事委员会政治部根据事实,提请颁给;当地自治人员或得受奖者之亲属或其同事四人以上,或当地公正之人十人以上得呈请县市政府转报省政府提请颁给,奖章奖状由国民政府文官处印铸局依式铸造备用。

人民荣誉奖章,非常完整(图片由jcwater提供)

参考文献:
国民政府公报
中華民國法規彙編
人阅读本文章
人民荣誉奖章,授予青田爱国华侨郑铭岩(图片来自浙江省文物局网站)
整套人民荣誉奖章,非常难得(图片由jcwater提供)
人民荣誉奖章证书式样
宁夏省主席马鸿逵,右二佩带人民荣誉奖章,事实上条例要求不授予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