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奖章,1935年4月27日内政部颁布《内政奖章规则》,设立三等,每等三级,授予服务于各级内政机关有杰出贡献的公务员。
内政奖章,一直没有出现实物,但应该实际颁发。奖章采用六角图案,寓意行政全国,中间内字表示施行内务行政之意,中间三角一等金色、二等银色、三等白色,星用蓝色,一级三星、二级二星、三级一星,绶带红色,一等三条金线、二等二条金线、三等一条金线。1937年7月30日修订绶带金线改成白线。
《内政奖章规则》
第一条 凡服务於各级内政机关公务员於职务上著有劳绩者,除法令别有规定外得依本规则给予内政奖章,凡本国人员名单或外国人民对于内政事务著有勋劳者,亦得依本规则给予内政奖章
第二条 内政奖章之等级如左
(一)一等一级内政奖章
(二)一等二级内政奖章
(三)一等三级内政奖章
(四)二等一级内政奖章
(五)二等二级内政奖章
(六)二等三级内政奖章
(七)三等一级内政奖章
(八)三等二级内政奖章
(九)三等三级内政奖章
第三条 内政奖章颁给之次第如左
简任初受一等三级,荐任初受二等三级,委任初受三等三级,均得累功递进至一等一级,聘任为公务员得按其待遇分等,颁给本国人民或外国人民得按其劳绩分等颁给
第四条 内政奖章对于一人一年内不得颁给两次
第五条 凡颁给内政奖章应由各级内政机关开具受奖人劳绩事实书,暨履历表送由内政部核转行政院批准后由内政部颁给之,颁给公务员内政奖章,内政部咨请铨叙部备案,颁给外国人民内政奖章应咨请外交部备案
第六条 凡进给内政奖章应依次递进,不得超等越级
第七条 颁给内政奖章除注册外并给证书
第八条 颁给内政奖章受奖人应缴纳铸制费如左
一等内政奖章六元
二等内政奖章四元
三等内政奖章二元
第九条 内政奖章及证书如有遗失得请求补发,但须另缴铸制费
第十条 内政奖章应於著制服或礼服佩带
第十一条 内政奖章得终身佩带,但因刑事处分受褫夺公权之宣告时,应於裁判确定后将奖章及证书一并缴部,前项褫夺公权宣告除终身者,俟期满后仍得呈请发还佩带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内政奖章,
内政奖章应於著制服或礼服佩带,颁给内政奖章除注册外并给证书。
内政奖章授予证书(来自安徽政务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