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政奖章,从1943年6月28日粮食部编制《粮政奖章规则草案》提交行政院,本年7月份经修正后发布实施,奖章分三等三级,授予各级粮政机关公务人员。
粮政奖章,用六长短角,表示六合之内,即全国之义,中绘党徽及嘉禾以示丰裕有余之意,芒星上色条区分等级,红色为一等、蓝色二等、绿色三等,星芒之间蓝色三角星三颗为一级、二颗二级,一颗三级,绶用青、白、红三色,夹以金线,一等三条、二等二条、三等一条。
《粮政奖章规则》
第一条 各级粮政机关公务员具有左列各款劳绩之一者,除法令别有规定外得依本规则给予粮政奖章
一、服务在二年以上确有劳绩者
二、对于粮政有专门著述或特殊建议经采纳施行者
三、办理征实征购粮食如期完成继续至二年以上者
四、发放军公粮食如期完成继续至二年以上者
五、办理民食调节管制具有优良成绩继续至二年以上者
六、查获囤积居奇之粮食在三千市石之上者
七、其他对于粮政有特殊劳绩者
第二条 非粮政机关人员具有左列各款劳绩之一者得给予粮政奖章
一、对于政府粮政计划有特殊贡献,有利国计民生者
二、捐献粮食总额一次达一千市石以上者
三、認售平价粮食总额一次达三千市石以上者
四、协助粮政机关办理重大案件著有劳绩者
外国人名於粮政上有特殊勋劳者亦得给予粮政奖章
第三条 粮政奖章分为三等,每等各分三级,简任初绶一等三级,荐任初绶二等三级,委任初绶三等三级,均得累进至一等一级,其劳绩优异者得超一级给予之,聘任人员或非粮政机关人员及外国人应按其劳绩分等颁给
第四条 给予粮政奖章者,应由主管长官开具事实报请粮食部呈经行政院核准后颁给之,颁给公务员粮政奖章时,由粮食部咨请铨叙部备案,颁给外国人粮政奖章时,由粮食部咨请外交部备案
第五条 粮政奖章给予时,除注册外并附给证书
第六条 粮政奖章应於著礼服或制服时佩於上衣左衿
第七条 晋受粮政奖章时应将前受之粮政奖章缴销
第八条 粮政奖章得终身佩带,但因刑事处分受褫夺公权之宣告经裁判确定者应追缴之
第九条 粮政奖章及证书如有遗失得声述缘由,取其现任荐任职以上公务员二人之证明,呈请补给,补领粮政奖章者,应缴纳铸造费其署名由粮食部酌定之
第十条 粮政奖章及绶并证书之式样依附式之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给予粮政奖章者,应由主管长官开具事实报请粮食部呈经行政院核准后颁给之,颁给公务员粮政奖章时,由粮食部咨请铨叙部备案,颁给外国人粮政奖章时,由粮食部咨请外交部备案。粮政奖章应於著礼服或制服时佩於上衣左衿。
一等二级粮政奖章(图片来自加拿大李共青先生旧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