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考绩奖章,民国二十八年(1939)十二月八日考试院公布《非常时期公务员考绩暂行条例》设立考绩奖章和考绩奖状,1940年1月18日公布《非常时期公务员考绩奖章给予规程》,1945年10月30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公务员考绩条例》和11月24日公布《公务员考绩条例施行细则》。考绩奖章不分等级,由考试院授予公务员考绩连续三年考绩成绩均一等者。

徽章技术信息

    考绩奖章,奖章为五角星星芒,每角装饰红色梅花图案,中间圆盘为白底天平图案,挂环为尺子形状,背面为“考绩奖章”和“考试院制”。绶带用蓝边中间红色,左右各有一条白条纹。

徽章授予标准  

    奖章和奖状不分等级,由铨叙部呈请考试院颁发。
1. 继续任本机关任职五年以上,以所任简任、荐任、委任或聘用、派用职务年资并计,所称三次考绩均列一等者。
2. 公务员应晋级而无级可进,或本年度已晋级者给予考绩奖状
3. 公务员在同一机关继续服务满十年经五次考绩均列一等者,除授予勋章外,并得给予一个月俸额以内之一次奖金

徽章佩带和授予证书

   公务员考绩分工作五十分,操行二十五分,学识二十五分三项考核。八十分以上者为一等,七十分以上者为二等,六十分以上者为三等,不满六十分者为四等,不满五十分者为五等。因此想获得考绩奖章非常不容易,需要三年考绩总分八十分以上才给颁发,由于考绩奖章设立比较晚,因此大陆版劳绩奖章非常少见,市场大多为台湾版。

考试院考绩奖章(图片来北京歌德2010春季拍卖)

参考文献:
国民政府公报
中華民國法規彙編
人阅读本文章
民国37年陕西省主席董钊签发的二等公务员考绩奖状(图片来自孔夫子拍卖网)
1947年张伯苓签发考绩奖章和证书,大陆版非常稀少(图片来自盛世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