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颁发内政部警察奖章证书,1932版格式(图片来自《民国警察史藏品鉴赏》)

徽章介绍

    警察奖章,大体上沿用北洋政府制式,设立于1932年6月2日内政部公布《警察奖章条例》,警察奖章分四等,每等三级,1935年4月23日进行修正,增加奖章铸造收费条款,1943年7月2日国民政府颁布新版《警察奖章条例》,废除原内政部《警察奖章条例》,对奖章式样也进行调整。主要授予服务警察的行政人员。

徽章技术信息

    警察奖章,1932版式样部分沿用北洋风格,四角光芒,中圆形以梅花为地,内置木铎和金吾棒,四角光芒上置五星以示等级,挂环为棠花上缀“内”字图案,表示以内政部颁发之意。木铎和金吾棒为警察之精神,梅为国花,棠为民众之甘棠之思,四角光芒为公正廉明之德。奖章背面镌刻某等某级警察奖章字样,绶带均为红色,一等为金线,二等银线,三等蓝线,四等白线

徽章授予标准  

    服务警察行政人员著有左列劳绩之一者得给予警察奖章(1932年《警察奖章条例》):
1.值地方有骚扰暴动或其他非常事变时,能竭力制止或防护使该地方得获安全者;
2.发觉或缉获关于阴谋内乱犯罪者;
3.发觉或缉获关于外患国交犯罪者;
4.当场或事后缉获掳拐案正犯或营救被掳人出险者;
5.缉获逸犯或刑事被告人受法庭判决处五年以上刑期者;
6.查获携带或埋藏军器凶器以及其他危险物致免他人于危难者;
7.查获鸦片及其他代用毒品著有成绩者;
8.于仓促急迫时应其他警察机关之请求能竭力援助确著劳绩者;
9.水火灾变或当人民有危难时,能竭力防御救护使人民生命财产得获安全者;
10. 尽卒职务其功绩足资矜式者。

   1932版三等三级警察奖章和四等一级警察奖章手绘图(图片来自内政年鉴第二册)

1932版一等一级奖章和二等二级奖章手绘图(图片来自内政年鉴第二册)

1947年颁发内政部警察奖章证书,1943版格式(图片来自《民国警察史藏品鉴赏》)
参考文献:
中华民国法规汇编
内政年鉴第二册
民国警察史藏品鉴赏
人阅读本文章
二等二级警察奖章(图片来自2017嘉德秋季拍卖会)
徽章佩带和授予证书
三等三级警察奖章(图片来自《民国老徽章》)
应为1943版警察奖章,目前缺少资料支持(图片来自2018嘉德春季拍卖会)
    警察奖章,简任警察官初受一等三级,荐任警察官初受二等三级,委任警察官初受三等三级,长警初受四等三级。警察奖章除由内务部特给外,应由该管长官开具事实履历报部核查,按照官等资劳分别给予,前项奖章之给予在三等三级以上由部给予后汇案或专案呈行政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