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财政部奖章,1936年3月9日财政部颁布《财政部奖章规则》,奖章分三等,每等三级,授予服务于各级财政机关公务员于职务上著有劳绩,或非财务机关人员于财政上有特殊劳绩者,外国人民于财政上有特殊勋劳者亦得给予财政奖章。

徽章技术信息

    财务部奖章,六出星芒样式,每组星芒三条,中间圆盘中心为易经第60挂“水泽节”,为上上挂,蓄水成塘之象,勤俭克己之意,圆盘周围为金、木、水、火、土、禾。芒星上色条区分等级,红色为一等、蓝色二等、绿色三等,星芒之间蓝色三角星三颗为一级、二颗二级,一颗三级,(注:以上分级由于没有资料,按常规猜测,待找到详细资料后再更改)。

徽章授予标准  

    凡授予服务于各级财政机关公务员于职务上著有劳绩:
1.服务在五年以上确有劳绩者;
2.办理重要机密案件特别勤劳者;
3.对于财政有专门著述或有特殊建议经采纳施行者;
4.办理税务超过比额继续至三年以上者;
5.发觉漏税案件因而缉获在一万元以上者;
6.劝募巨额公债库券交款迅速者;
7.在非常时期维护财政确有事实者;
8.其他有特别劳绩经主管长官详陈事实呈准有给奖章之必要者。
非财务机关人员于财政上有特殊劳绩者合于下列各款之一者给予财政奖章
1.对于政府财政计划有特殊贡献增减库收者;
2.捐输巨款于国库者;
3.认销巨额公债库券交款迅速者;
4.协助财政机关办理重大案件著有劳绩者。

   二等一级财政部奖章(加拿大李共青先生旧藏)

一等三级财政部奖章(图片来自湘泉雅集)

参考文献:
中华民国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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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二级财政奖章(图片来自WAWARDS.ORG)
徽章佩带和授予证书
    财政部奖章,属于部门奖章,简任初受一等三级,荐任初受二等三级,委任初受三等三级,均得累功遞进至一等一级,但因特别劳绩应示优异者得超一级给予,聘任人员或非财务机关人员应按其劳绩分别颁给,凡应给予财政奖章者,主管长官开具事实呈请财政部核转行政院批准后由财政部颁给之, 财政奖章应于著礼服或制服时佩于上衣左襟。
二等三级财政奖章(图片来自艺搜网
三等二级财政奖章(图片来自艺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