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财政部褒章,1928年3月1日财政部公布《财政部债券褒奖条例》,设立金质和银质褒章,各分三等。1929年1月30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部债券褒奖条例施行细则》,1930年8月25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部直辖各机关经募债券奖惩规则》。

徽章技术信息

    财政部褒章,十二条芒出,内圈上部文字“热心爱国”,下部文字“褒章”;中间国旗、党旗、国徽,上部孙中山头像;绶带蓝色,金质红色边,银质蓝色边

徽章授予标准  

    《财政部债券褒奖条例》
第一条 凡各机关各团体及各商民对于财政部所发公债库券踊跃认募巨额并交款迅速者得依本条例分别给予奖章匾额
第二条 凡各机关官吏及地方公共团体或商民襄助财政部劝募巨额公债或库券并交款迅速亦得援照本条例酌给奖章匾额
第三条 奖章分为六等如左
一、一等金质奖章
二、二等金质奖章
三、三等金质奖章
四、一等银质奖章
五、二等银质奖章
六、三等银质奖章
第四条 凡给予奖章均按照认募公债或库券数目之多寡并交款时期之先后分别等次,但经财政部认为应从优给奖者得于奖章外加给匾额以示优异
第五条 凡曾给奖章者如续有应募得遞进一等
第六条 凡应给奖章匾额者由各经募机关开具履历成绩并拟给等次呈部核定照给
第七条 凡受奖章匾额者均由部附给奖状以资收执
第八条 凡受奖章以本人佩带为限,但如受刑事处分致褫夺公权时应将奖章及奖状一并追缴
第九条 凡所受奖章有遗失时,得取具同乡荐任官一人证明书并交纳奖章费请求补给
第十条 凡请求补给奖章者应交纳奖章费如左
一、金质一二三等各十元
二、银质一二三等各五元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金色三等褒章,头像后配(图片来自竞标网)

银质二等褒章(图片来自艺搜网)

参考文献:
中华民国法规汇编
人阅读本文章
银质三等褒章(图片来湘泉雅集)
徽章佩带和授予证书
    财政部褒章,凡受奖章以本人佩带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