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10月11日溥仪颁布勤劳表彰令,为表彰从事建设、生产、出货、配给等各种事业劳务人员及团体,设立勤劳章。章分二个级别,勤劳有功章和勤劳章,以及授予团体的褒赏状。
勤劳有功章和勤劳章,材质银色金属,徽章中间为齿轮和高粱图案,有功章为三色珐琅,四个角有8个圆珠。背面有文字“勤劳有功章”或“勤劳章”。无绶。
勤劳表彰令:
第一条 为表彰从事建设、生产、出货、配给等各种事业,平素精励其职务,克举勤劳兴国之实,为他人之模范者,制定勤劳有功章、勤劳章及勤劳褒赏状。
第二条 勤劳有功章由国务总理大臣、勤劳章由主管大臣、勤劳褒赏状由主管大臣、省长或新京特别市长对于前蓧所载者,授予之。
第三条 应受勤劳有功章或勤劳章之授予者系团体时,则授予褒赏状。
第四条 对于已授勤劳有功章或勤劳章之授予者,更应为同种之表彰时,则授予褒赏状。
第五条 应授勤劳有功章之授予者,就已授勤劳章之授予者中铨衡之,应授勤劳章之授予者,就已授勤劳褒赏状之授予者中铨衡之。但有特别情形时不在此限。
第六条 勤劳有功章及勤劳章,限于本人终身佩戴之,其子孙得保存之。
第七条 本令中所称主管大臣,关于劳务人及其团体并勤劳奉公队,及其职员、队员为民生部大臣,关于其他者为各该事业主管大臣。
第八条 勤劳有功章、勤劳章及勤劳褒赏状及制式并除本令所定者外,关于勤劳有功章、勤劳章及勤劳褒赏状所必要之事项,由国务总理大臣定之。
参考文献:
asiamedals.info
满洲国政府公报
中华民国专题史
勤劳有功章(图片来自https://asiamedals.info)
勤劳章(图片来自https://asiamedal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