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军政部勤功章,康德三年(1936)11月11日设立。军政部表彰军士之精勤年功者。

徽章技术信息

    军政部勤功章,徽章正面和背面均系铜地,高粱花纹为铜色,锚为金色,星章为银色五光星章,章之长四七耗,章之宽为三四耗。

徽章授予标准

    《勤功章与精勤章付与规则
第一条 勤功章所以表彰军士之精勤年功者,精勤章所以表彰兵之精勤善行者
第二条 勤功章及精勤章之制式如附图,勤功章佩带于军服上衣之右肋部,精勤章缝于右腕上肘部
第三条 勤功章发给于军士,任官后继续勤勉五年以上且勤务精励品行端正,足为军士之模范者,暂时得对于任官三年以上者适用之
第四条 勤功章对于一人只发一次不重发之
第五条 勤功章发给于军管区、兴安警备军、宪兵队、靖安军、中央陆军训练处、兴安军官学校、陆军军医学校与上以外之军政部直辖部队、江防部队等,其员数由军政部大臣定之
第六条 勤功章附以赏状、赏金,以第五条所载之长官名义授予之,赏金为五元,除附勤功章发给一次外,并於每年十二月发给一次,但任军官佐后不发给之
第七条 精勤章发给於入队后一年以上之兵,品相端方,精励军务或有特堪表彰之善行者
第八条 精勤章对于一人非经六月后不得重与之
第九条 精勤章之发给在陆军於每连,在海军於每舰,施行之其不成一连或一舰者,则由第五条所载之长官规定之,发给之员数由军政部大臣规定之
第十条 精勤章附以赏金,由第九条所定之队长授予之,赏金为一元,於初次发给精勤章时发给一次,并于每年十二月发给一次
第十一条 勤功章於每年一月,精勤章於每年一年及七月发给之
第十二条 授予勤功章、精勤章时须使部队整列
第十三条 受有勤功章、精勤章者,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时,第六条所载之长官或第十条之长官得褫夺之
一 被处宪法或惩罚时
二 视其品行及勤务之状态,认为不适于佩带勤功章、精勤章时
第十四条 受精勤章者於任军士时,令其缴还之
第十五条 勤功章证状式样如左
本令自康德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参考文献:
https://asiamedals.info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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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政部勤功章(图片来自https://asiamedals.info)
    如图。
政府公报的勤功章证书
徽章佩带和授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