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国境事变从军纪章,1938年7月,日本军队为了试探苏军,在张鼓峰向苏联军队发动进攻,最后日军战败求和,8月10日日苏在莫斯科签定张鼓峰停战协定。1939年5月,日本军队突然越过“满蒙”边境,在哈勒欣地域挑起事端,与苏蒙军队作战不断升级,最后以日满军队惨败结束,9月16号,苏联和日本达成《停战协定》。为了纪念这两次战役,日本以伪满洲国名义颁发这个纪念章。(2026.2.7更新

徽章技术信息

    国境事变从军纪章,圆形,铜质,样式和风格完全采用日本从军记章,章的正面是展翅鸽子图案,鸽子后面是地球、祥云和光芒,鸽子上端是伪满洲国国徽,纪念章的背面书“国境事变”和祥云图案,徽章绶带为黄色,边缘宽蓝色条,并有一铜制横条,上有文字“从军纪章”。

徽章授予标准

    《国境事变从军记章令
第一条 为纪念与日本帝国之支那事变关联之国境事变设从军记章
第二条 从军记章之图式如左
章 丹铜圆形直径直径三十耗,里面轮廓内表以兰花纹章,旭光鸠,地球及瑞云之图,里面識以“国境事变”之文字并表以瑞云
饰板 丹铜,表面識以“从军记章”之文字
纽 丹铜
绶 識成宽三十六耗,中央浓黄色,其两侧淡黄色,两边蓝色
形状 如另图
第三条 从军记章对于左列者授予之
一 在事变地从事军务或负关于军事之特别任务往返事变地之军人,军属及文官
二 虽未临事变地而被编入出勤部队或因事变临时编成之部队或从事关于事变军务之军人及军属
三 在事变地从事输送,土木,通信及弘报之军务者
四 受军官宪之监督从事关于事变之伤病人之救护者
虽和於前项各款之一者对于雇佣夫役或凖此者非服特殊军务且有功绩者不授予从军记章
第四条 对于帮助关于事变之军务特有功绩者或经许可而从军者得特授予从军记章
第五条 对于被处禁锢以上之刑者不授予从军记章,但对于被猶豫刑之执行者及依军刑法被处六月未满之禁锢之刑者得按其情状授予之
第六条 对于依惩戒之裁判或处分被免官者,不授予从军记章,但得按其情状授予之
第七条 前二条之规定对于处刑或免官后已适用第三条或第四条之规定者不适用之
第八条 从军记章限于本人终身佩带之其子孙得保存之
第九条 应受从军记章之授予者於授予前死亡时,该章交付其遗族使其保存之
附则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徽章佩带和授予证书

    国境事变从军纪章佩戴在左襟,红色纸制盒,有授予证书。

2008年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图片

参考文献:
百度百科
满洲国法令辑览
人阅读本文章
国境事变从军纪章盒子
国境事变从军纪章授予证书,康德七年11月25日授予日本军人左左木幸男。(图片来2010秋季北京中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