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警察最高勋章,1935年10月3日以民政部令第16号制定《警察赏规程》,订立对有功者分别给与最高赏、特别赏、普通赏。1939年4月1日治安部训令警第19号《制定关于警察最高赏受赏者标识之件》,最高赏授予徽章和奖状,特别赏和普通赏授予奖状。具资料介绍康德5年授予最高赏包括日满人员15名、康德六年7人、康德七年107人,第一版最高赏授予人员合计129人。

徽章技术信息

    警察最高奖章,椭圆形,高3厘,宽4厘,文字及上部之盾为金色,盾之中央佩以六宝浮出之,红、蓝、白、黑之星章,地、高粱及结纽为银色。

徽章授予标准  

    《警察赏规程》
第一条 警察赏与警察官吏、从事警察事务着,特殊功劳认为应赏者。非职务与左列事项相同功劳亦同。
一、匪贼之扫荡警戒或情报之收集。
二、犯罪人之逮捕或搜查。
三、人命之救助。
四、水、火、灾、传染病其他之灾害及与事变时之警戒防御。
五、急迫之际对于警察官之协力。
第二条 警察奖赏分为最高赏、特别赏、普通赏。
第三条 关于犯罪之行赏不,至确定判决认为犯罪事实明白时,行之。
第四条 对于第一条第二项功劳者之普通赏或特别赏,依左列区别行之。
一、于第一条第二项第一号第三号及第四号之场合,由行为地所辖县长、警察厅长或省长。
二、于第一条第二项第二号之场合,由最初接受犯罪之官署所在地之县长、警察厅长或省长。
三、于第一条第二项第五号之场合,由受协力警察官所属县长、警察厅长或受协力之警察官所属县警察厅之所辖县长。
第五条 第一条第一项之功劳者于行赏前,为刑事被告人或依惩戒处分免其职时,得不行赏。同条第二项之功劳者,该当左列各号之一时亦同。
一、行赏前被处刑时。
二、官吏于行赏前依惩戒处分免其职时。
第六条 功劳者行赏前死亡,追授奖金按左列顺序为先。
一、配偶
二、直系卑亲属。
三、直系尊亲属。
四、兄弟姊妹。
第七条 本令中省长或县长之职务,首都警察厅由总监、哈尔滨警察厅由厅长、北满特别区由长官,特殊警察队由队长行之。但除营口海边警察队长,其他特殊警察之队长执行省长之职务时,需经民政部大臣之承认。
《制定关于警察最高赏受赏者标识之件》
第一条 治安部大臣对于依警察赏规而受最高赏之警察官吏,或其他从事警察事务之官吏,为表征其名誉付于章。
第二条 徽章使用于制服之上衣,右乳部乳下佩用之。
第三条 被付于徽章者,依惩戒处分而被免其官职时,褫夺之。

参考文献:
https://asiamedals.info/
《满洲国警察史》
满洲国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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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找到唯一一个警察最高奖章(图片来自https://asiamedals.info/)
徽章佩带和授予证书
1940年修改后第二版警察最高奖章,枪、轨道、樱花组成图案(图片来自满洲国政府公报)
    1940年3月29日治安部训令警第3号《关于警察最高赏者标识之件中修正》,奖章图案进行修改,没有见过实物。
警察最高奖章设计图(图片来自满洲国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