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义赈奖章,民国二年(1913年)2月1日内务部令第3号拟定“灾赈奖章条例”,设立四等;民国三年(1914年)7月13日由于与褒扬条例重复,更名为“义赈奖励章程”,义赈奖章分五等,银质,由地方长官制作并授予,内务部备案;民国七年(1918年)4月27日内务部修正“义赈奖励章程”,增加金色一等、金色二等和匾额,由大总统授予。主要授予捐助、经募和出力人员。(2025.10.10更新

徽章技术信息

    义赈奖章,五瓣用红色,中间联接花纹一等金色和二等金色用白色,一等至五等银色用蓝色,中间麒麟用绿色,五瓣上星数来区分等级,一等金色五金星,二等金色四金星,一等银色五银星,二等银色四银星,三等银色三银星,四等银色二银星,五等银色一银星。绶带一等金色和二等金色为红色白缘,一等至五等银色为蓝色白缘。金色奖章为内务部民治司制作,背面为一等或二等金色义赈奖章字样;银色奖章为地方行政长官或督办振务司制作,背面为某某省或某某振务一至五等银色义赈奖章,由于是地方政府制作,因此制作质量差别很大,样式也没有严格按规定,有些银色奖章的花纹也采用白色,背面文字千差万别,绶带也出现很多种。

徽章授予标准

    《内务部义赈奖励章程
第一条 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依本章程之规定奖励之
一 捐助赈款者
二 经募赈款者
三 办赈出力者
第二条 凡捐助义赈款银三千元以上或经募银二万元以上者应报由本部呈请给予勋章或传令嘉奖
第三条 凡捐助义赈款银二千元以上或经募银一万元以上者应报由本部呈请给予一等金色奖章或题给匾额;
第四条 凡捐助义赈款银一千元以上或经募银五千元以上者应报由本部呈请给予二等金色奖章或题给匾额;
第五条 凡由各团体名义捐助或经募义赈款银合於第二第三第四各条之规定者,应报由本部呈请题给匾额
第六条 凡办赈人员异常出力者应由本部审核成绩分别呈请大总统给予勋章或传令嘉奖或呈准大总统给予一等或二等金色奖章或题给匾额
第七条 凡依前条规定请奖时,各地方行政长官或特派督办赈务人员应开列请奖人员之办赈事迹并须出具切实考语由本部审核转呈以杜冒滥
第八条 凡捐助义赈款银未满一千元者由各地方行政长官或特派督办赈务人员依左列规定奖励之
一 一千元未满五百元以上者给予一等银色奖章;
二 五百元未满三百元以上者给予二等银色奖章;
三 三百元未满二百元以上者给予三等银色奖章;
四 二百元未满一百元以上者给予四等银色奖章;
五 一百元未满五十元以上者给予五等银色奖章;
第九条 凡经募义赈款银五倍前条捐款之数者,准照规定分别给予奖章
第十条 凡以各团体名义捐助或经募义赈款银合於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者,由各地方行政长官或特派督办赈务人员题给匾额
第十一条 凡办赈人员异常出力者由各地方行政长官或特派督办赈务人员准照第八条规定次序分别给与奖章或题给匾额
第十二条 其由各地方行政长官或特派督办赈务人员经行给奖时应将受奖人之姓名籍贯或某团体之名称捐助或经募款额并办赈人员之出力事实汇报本部偹核
第十三条 一二等金色义赈奖章绶用红色,一二三四五等银色义赈奖章绶用蓝色
第十四条 义赈奖章及匾额本国人及外国人得一律给与,但奖章以受奖人佩带为限,其外国人或外国人组织之慈善团体不愿受奖章或匾额时,得酌量给与纪念赠品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奉批准日施行

参考文献:
《中华民国法令大全》
人阅读本文章
二级银色义赈纪念奖章,绶带应该不是原配(图片来自上海阳明2015年秋季拍卖会)
徽章佩带和授予证书
三等银色义赈奖章,中间花纹应该是蓝色(图片来自www.omsa.org)
    义赈奖章,一等金色和二等金色由大总统授予,一等银色至五等银色由地方行政长官或特派督办振务人员制作办法并报内务部备案。以团体名义捐助或经募义赈款额,题给匾额。
一等金色义赈奖章(图片来自www.omsa.org)
四等银色义赈奖章,中间麒麟无绿色,奉天省长颁发(图片来自2002秋季拍卖会)
五等银色义赈奖章,督办振务处制(图片自湘泉雅集)
一等银色义赈奖章和奖章盒(图片来自湘泉雅集)
一等银色义赈奖章(图片来自www.omsa.org)
一等银色义赈奖章证书,民国十一年二月(图片来自孔夫子旧书网)
奉天省省长王永江,佩带一等金质义赈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