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盐务署奖章,由盐务署呈请颁发。民国六年(1917年)4月7日财务总长兼盐务署督办陈锦涛呈请制定盐务署奖章条例,4月11日公布施行,奖章分五等,一、二、三等授予盐务官员,四等和五等授予盐务士兵。

徽章技术信息

    盐务署奖章,交叉十字四出,弧片之间用四角星相连,中间圆盘环绕嘉禾,中间“奖章”文字,挂环处国旗和盐务巡船旗帜图案。一等金色、二等红色、三等黄色、四等蓝色、五等白色

徽章授予标准  

    《盐务署奖章条例》
第一条 凡盐务人员著有劳绩者,或非盐务人员而协助盐务著有劳绩者均得颁给奖章
第二条 奖章分五等如左
一、金色奖章
二、红色奖章
三、黄色奖章
四、蓝色奖章
五、白色奖章
第三条 一、二、三等奖章给予官员,四等、五等奖章给予士兵
第四条 各等奖章由盐务署按照各员劳绩核给,或由该长官祥述事实呈请盐务署核给备案呈报大总统
第五条 奖章佩戴于上衣左襟,其受有勋章者应佩带於勋章之左或其下,受到其他项奖章者,依受领先后佩带之
第六条 已受奖章者於更受上级奖章时,应将前受下级奖章缴还
第七条 已受奖章者因犯罪或违反其他法令被褫夺奖章时,应将奖章缴还,因犯罪或违反其他法令被停止佩带时亦同,但届停止期满时,仍应请求发还佩带
第八条 已受奖章者除被褫夺或停止外,得限于本人终身佩带之
第九条 凡给予各种奖章者均附与证书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参考文献:
《中华民国法令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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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黄色盐务署奖章,中间圆盘丢失,用义赈奖章圆盘拼凑,绶带应为黄色蓝条,背面文字“盐务署三等奖章”(图片来自博宝艺术网)
徽章佩带和授予证书
    盐务署奖章,各等奖章由盐务署按照各员劳绩核给,或由该管长官详叙事实呈请盐务署核给,汇案呈报大总统。
一等金色盐务署奖章,中间圆盘缺失(图片来自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馆藏证章图录)
二等红色和五等白色盐务署奖章手绘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