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文杏章,民国十年(1921年)4月12日教育部令第45号公布,公布颁发文杏章条例。奖章设立四等,每等分三级。与1916年设立的教育部奖章同等级,授予办理教育成绩卓著,有功学术者。(2025.10.10更新)
文杏章,银质镀金,四等大小略有不同,每级按“木铎”和“地”金银色来区分。章中间铸“木铎”形,上有古文字“爻攴”,四周为黄杏和绿叶组成的八角图案。“杏”指“孔子杏坛讲学”的典故,此代指学堂。木铎,引自论语“天下之无道也久矣,天将以夫子为木铎”,孔子以木铎自况,说自己是上天派来教化民众的,因为孔子长年从事教育,此后“木铎”就成了老师的别名。古文字“爻攴”,同“教”字。杏黄色、叶绿色,一级金铎金地、二级金铎银地、三级银铎银地,奖章绶带均为蓝色黄缘。
《教育不颁给文杏章条例》
第一条 凡办理教育成绩卓著及有功学术者,以本条例之规定给与文杏章
第二条 文杏章之定式如附图
第三条 文杏章之等级如左
一等一级文杏章、一等二级文杏章、一等三级文杏章
二等一级文杏章、二等二级文杏章、二等三级文杏章
三等一级文杏章、三等二级文杏章、三等三级文杏章
四等一级文杏章、四等二级文杏章、四等三级文杏章
第四条 凡应授文杏章者,由教育部填给执照连同文杏章一并发给
第五条 教育总长查有合於本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者得分别给予文杏章
第六条 各省区最高级行政长官查有本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者得咨请教育总长核给文杏章
前项请给文杏章时,应开具本人姓名履历、办理教育成绩或有功学术等事项,并拟给文杏章等级,由部核准给发,但教育总长认为不当时,得减等或否认之,前二项之规定京师学务局得适用之
第七条 凡应受一二等文杏章者,由教育总长呈明给予,应受三四等文杏章者,由教育总长核定给予,并登政府公报宣示之
第八条 凡已受教育部奖章者,得按照等级晋给文杏章,已受文杏章者亦同
第九条 凡领受文杏章者应按左列等级分别缴纳公费
一等文杏章应缴纳公费十元、二等文杏章应缴纳公费八元
三等文杏章应缴纳公费六元、四等文杏章应缴纳公费四元
前项规定之公费於曾受文杏章者晋给较高等级之文杏章时,应将旧章缴回并得减除其应缴公费
第十条 凡经教育总长特许得免缴前条规定之公费
第十一条 文杏章应於著礼服或制服时佩於上衣左襟,但遇特别情形亦得於便服上佩带之,曾受勋章者,应将文杏章佩带於勋章之右或其下,又曾受其他奖章者,依受领之先后佩带之
第十二条 凡领受文杏章者,如遇到刑事处分受褫夺公权之宣告时,应於裁判确定后将所得文杏章执照一并追缴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一等一级文杏章手绘版,金色铎,金色地。
文杏章,授一、二等文杏章者,由教育总长呈明给予,应受三、四等文杏章者,由教育总长核定给予,并登政府公报宣示之。文杏章应于着礼服或制服时,佩于上衣左襟,但遇特别情形,亦得于便服上佩戴之。曾受勋章者,应将文杏章佩戴于勋章之右或其下,又曾受其他奖章者,依受领之前后佩戴之。
四等三级文杏章,银色铎,银色地,绶带不是原配(图片来自雅昌艺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