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奖章,民国十年(1921年)5月8日呈请设立,6月23日政府公报公布施行。奖章设立三等六级,同时设立圆形奖牌,主要授予服务于外交部暨所属各机关人员和非外交人员及外国人关于外交事宜卓有劳绩者。(2025.10.10更新)
外交部奖章,圆形,一级金星金边,二级金星银边,中间圆盘铸造“驺虞”,四周绘五色地花卉图案,“驺虞”为古代传说仁兽,《毛诗训》
中说“驺虞”是“白虎黑文,不食生物”的仁瑞之兽, 至信之德”,亦有皇华遣使之意。绶带一等为红,二等为黄,三等为蓝,二级绶带间白道。外交部奖牌没有见过实物和图片。
《外交部奖章条例》:
第一条 有左列劳绩之一者得分别给予外交部奖章
一 凡服务于外交部暨所属各机构人员关于职务上著有劳绩者
二 非外交人员及外国人关于外交事宜著有劳绩者
三 本国人民关于外交上历史及法律有特别研究之著作,认为有益外交学问者
第二条 外交部奖章等级如左
一 一等一级外交部奖章
二 一等二级外交部奖章
三 二等一级外交部奖章
四 二等二级外交部奖章
五 三等一级外交部奖章
六 三等二级外交部奖章
第三条 外交部奖章颁给之次第如左
一 简任职初受一等二级、荐任职初受二等二级,均得因著功绩超给较高之级累功得递进至一等一级,委任职初受三等二级,得因所著功绩超给较高之级累功得递进至二等一级,雇员书记等初受三等二级,累功得递进至三等一级
二 凡依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给与奖章时,自三等一级起亦得因所著功绩超给较高之等级,累功得递进至一等一级或按其原植或相当之职依前款办理
第四条 凡颁给外交部奖章于一人一年内不得颁给两次
第五条 外交部奖章由外交总长颁给之汇案或专案呈报大总统,但应给一等奖章者由外交总长按照劳绩呈明大总统给予之
第六条 给予外交部奖章时并附给执照
第七条 外交部奖章应于著礼服或制服时佩带于左襟
第八条 凡受外交部奖章者终身佩带之,但有因犯罪或违法其他法令受褫夺公权之宣告时应将奖章执照一并缴还本部
第九条 已受奖章者于晋给高等级之奖章时应将旧章缴还
第十条 外交部奖章有遗失时得取其荐任官一人保结请求补给
第十一条 本部另定圆形奖牌颁给非职员官吏而服务外交官署日久勤劳者或非本国人经本部认为有可以奖牌给奖者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外交部一等二级奖章(图片来自gmic.co.uk)
外交部奖章由外交总长颁给之汇案或专案呈报大总统,但应给一等奖章者,由外交总长按照劳绩呈明大总统给予之。
外交部二等二级奖章(图片来自gmic.co.uk)
外交部三等一级奖章,背部没有文字(图片来自gmic.co.uk)
仁兽驺虞画像(图片来自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内府驺虞图》)
外交部奖章手绘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