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棠荫章,又叫“知事奖章”。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1913年)12月31日大总统教令第四十四号颁布《知事奖励条例》,奖励分五等,一等奖励勋位、勋章(嘉禾章);二等奖励记名、进等;三等奖励进级、加俸;四等奖励金色棠荫章、银色棠荫章;五等奖励记大功、记功。(知事:中华民国初期对县一级最高行政官的称呼)(2025.10.10更新

徽章技术信息

    棠荫章,金色或银色,棠荫之名,取“柳栽今尚在,棠荫君讵怜。”之意。相传周时,召伯巡行南国,曾在棠树下听讼断案,不厌劳烦,后人爱召伯而敬其树,便以“棠荫”为“去官而有遗爱”为美誉。三瓣七个花苞组成圆形,花苞之间用民国五色星连接,中间为红边白底的圆盘,上绘蓝天、棠树、树荫、绿草,上冠绿色花叶,背面镌刻“棠蔭章”和“政事堂印纪局制”。

徽章授予标准

    《棠荫章给予规则
第一条 凡依知事奖励条例应奖棠荫章者,均依本规则给予之
第二条 棠荫章分金质、银质两种,由内务部依照知事奖励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之事实劳绩分别酌核呈准给予
第三条 凡曾给银质棠荫章之县知事,如再有知事奖励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之事实劳绩,得进给金质棠荫章
第四条 凡奖励棠荫章之县知事,内务部於奉令后填发奖照行知原保长官转发,由该知事此照赴部承领
第五条 凡受奖棠荫章者,应於承领时缴纳铸造费并奖照费
甲 金质棠荫章每座收铸造费十二元,并奖照费二元
乙 银质棠荫章每座收铸造费十元,并奖照费二元
但依第三条进给金质棠荫章应将银质棠荫章缴还,其原纳铸造费准其按照原收数目作抵,如缴还之银质棠荫章已经损坏不堪者,均不准作抵,其因案褫夺缴还者,不得领回前缴之费
第六条 凡受奖棠荫章者得终身佩带之
第七条 棠荫章应於礼服时佩於左襟,但遇必要情形亦得於便服上佩带之,受有勋章者,应将棠荫章佩带於勋章之右或其下,又受有他项奖章者,依受领之先后佩带之
第八条 已受棠荫章者因犯刑事处分或违法其他法令被褫夺勋章奖章时,应将棠荫章及奖照缴还内务部
第九条 已受棠荫章身故时,由该遗族检齐棠荫章及执照缴还内务部
第十条 本规则自呈请大总统批准日施行

参考文献:
《中华民国法令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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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棠荫章,非常精美,保存完好(图片jcwater提供)
徽章佩带和授予证书
    棠荫章,满足棠荫章的被奖励者,由各主管长官详叙事实呈报内务总长会同国务总理授予。
银色棠荫章,遗憾是缺少中间的圆盘(图片来自湘泉雅集)
抗日义勇军第二十二路军司令齐宝璋,中华民国三年考取第三届县知事,曾担任过肥乡县知事、宁津县知事、鸡泽县知事,获得银质棠荫章和五等嘉禾章。(图片来自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