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部奖章,张作霖任海陆军大元帅入主北洋政府,原农商部分成农工部和实业部,1927年11月29日实业部总长张景惠报大元帅批准,公布施行《实业部奖章规则》,奖章分四等,授予实业经营者。
实业部奖章,质用银,一、二、三、四等依次递小,中圆色红,镌“奖章”字样,背镌“实业部”及“一/二/三/四等”字样,四周光芒施用五色彩,章绶中红色两边依一、二、三、四等镶用黄、蓝、白、黑等色。
《实业部奖章规则》
第一条 凡创办经营各种实业或其必需之辅助事业確有成效者,得依本规则之规定由实业部给予奖章,前项规定於办理实业行政之官吏成绩优异者亦凖用之
第二条 奖章分四等,质用银,一、二、三、四等依次递小,中圆色红,镌奖章字样,背镌实业部及一/二/三/四等字样,四周光芒施用五彩,章绶中红色两边依一、二、三、四等镶用黄、蓝、白、黑等色一如后列图式
第三条 各等奖章於合左列各款规定之一者由实业部核定其相当等第分别给与之
一 设厂制造重要商品其资本金在五万元以上营业继续三年以上者
二 经营直接输出贸易每年货值总额在十万元以上营业继续满三年以上者
三 开采大宗矿产纯用本国资本其每年矿产税额在二千元以上者
四 捐款或募款设立商品地质等陈列所、实业补习学校及其他与此相类之事业捐款在一千元以上,募款在五千元以上事业继续满一年以上者
五 办理商会固有之职务確有裨益於商界其经办满三年以上者
第四条 各种公司或商会等法人及其他团体依第一条规定应得之奖章均给予其创办人代表人或经理人,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团体凡依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应得之奖章均给予其出资人或经募人,其因遗命而捐助后身故者得给予其继承人
第五条 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之捐款或募款如系动产、不动产均折合通用银币计算其,分次捐助者亦得并计之
第六条 奖章之请给由该地方最高行政官开具姓名、履历、成绩并拟给等第咨陈实业部核准给发,但实业部对于原等第认为不想当时得核减之
第七条 依前条规定核准给奖时,由实业部填给证书连同奖章分别咨行请给之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转饬给领
第八条 凡核准给予奖章者应按等第缴纳公费如左
一等奖章 十元
二等奖章 八元
三等奖章 六元
四等奖章 四元
前项规定之公费於曾受奖章者,晋给较高等第之奖章时得将原缴公费扣抵,本條规定之公费均应於核准公示后发给或领取时照数缴纳,但外省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所收公费得按季汇解实业部
第九条 奖章应於著礼服或制服时佩带于上衣左襟,但遇特别情事时亦得於便服上佩带之
第十条 凡受奖章者限于其本人终身佩带之,但有因刑事处分受褫夺公权之宣告时,应於裁判确定后将所得奖章及其证书一并追缴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呈奉核准公布日施行
实业部奖章,奖章应於著礼服或制服时佩带于上衣左襟,但遇特别情事时亦得於便服上佩带之。由于1928年6月3日张作霖退出北京,北洋政府垮台,这个奖章猜测没有实际颁发过。
一等实业部奖章图样(图片来自奉天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