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务奖章,由侨工事务局呈请颁发。民国八年(1919年)9月5日侨工事务局局长张弧呈请国务院拟定侨务奖章条例,9月14日公布施行,奖章分五等,授予法国华工员司。(2025.10.10更新)
侨务奖章,五弧片,弧片之间用藤蔓和麦穗相连,中间圆盘“荣誉奖章”文字,背面文字“中华民国国务院侨工事务局”和奖章等级。一等金质、二等和三等银质、四等和五等铜制。
《侨务奖章条例》
第一条 对于侨工事务有左列功绩之一者得由侨工事务局给予侨务奖章
一 办理侨工事务著有劳绩者;
二 侨工热心公益成绩昭著者;
三 外国人对于侨工事务热心辅助者;
四 其他直接或间接辅助侨工事务确有事实者。
第二条 侨务奖章共分五等
一 一等荣誉奖章(金质)玫瑰紫色
二 二等荣誉奖章(银质)大红色
三 三等荣誉奖章(银质)黄色
四 四等荣誉奖章(铜质)深蓝色
五 五等荣誉奖章(铜质)浅蓝色
第三条 侨务奖章由侨工事务局长认为有第一条各项之一者得随时给予每年汇案呈报国务总理一次
第四条 凡晋给奖章应依次递进不得超越
第五条 一年内对于一人不得给予两次
第六条 给予奖章并附给执照
第七条 领侨务奖章时应按等缴纳公费如左
一等 十二元,二等 十元,三等 八元,四等 六元,五等 四元
前项规定之公费于晋给奖章时应将旧章缴还并得减除其原缴公费,前项规定之公费对于给予外国人时不适用之
第八条 凡受有侨务奖章者如因刑事处分受褫夺公权之宣告时,应追缴其奖章及执照
第九条 受有侨务奖章者如有遗失情事得呈请补给,但须按照第七条之规定另行缴费
第十条 本条例呈奉国务总理批准之日施行
侨务奖章,由侨工事务局局长认为有符合条例者得随时给予,每年汇案呈报国务总理一次。
一等金质荣誉奖章手绘图
二等银质荣誉奖章,中间圆盘遗失(图片来自湘泉雅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