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部奖章,由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推荐,农商部核准给发。民国四年(1915年)7月5日呈请设立,7月21日公布农商部奖章规则。奖章设立四等,授予创办各种实业、或其必须之辅助事业卓有成效者;或办理实业行政官吏,成绩优异者。
农商部奖章,银质,中间圆盘绛色,镌刻金色篆书“利用厚生”,意思是充分发挥物的作用,使民众富裕。外张四弧片,青地边缘以绛色、赭色、黄色、蓝色划分四等级。各弧片间,装饰嘉禾双穗图案。奖章等级镌刻在背面。奖章绶带为红色白缘。
授予各种公司或商会、农会等法人及其团体的创办人、代理人或经理人,符合如下规定者:
1.建设工厂制造重要商品者,其资本金在五万元以上,营业继续满三年以上;
2.经营直接输出贸易者,其每年货值总额在十万元以上,营业继续满三年以上;
3.承恳大宗荒地依限或提前竣垦者,其竣垦亩数在三千亩以上;
4.发明或改良各种便利实用之工艺品者,视其种类有一二特色以上;
5.开采大宗矿产纯用本国资本者,其每年矿产税额在二千元以上;
6.从事公海渔业者,其汽船吨数在五十吨以上,帆船吨数在三十吨以上,营业继续满三年以上;
7.捐款或募款设立商品、农产、水产等陈列所,农事、林艺、畜牧等试验场,实业补习学校及其他与此相类之事业者,捐款在一千元以上,募捐在五千元以上,事业继续满一年以上;
8.办理商会或农会固有之职务,确有裨益于农工商各界者,其经办满三年以上;
9.凡植棉、制糖、牧羊、渔轮护洋缉盗各奖励条例所陈之奖章或褒章者。
农商部奖章一等和二等手绘版
奖章之请给由各该地方最高之行政长官开具之姓名、履历、成绩并拟给等第,咨陈农商部核准给发,但农商部对于原拟等第认为不相当时,得核减之。曾受奖章者,晋给较高等第之奖章时,应将前得奖章缴换请领。核准给奖时,由农商部填给证明书,连同奖章分别咨行请给之,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转饬给领。奖章之给予均由农商部呈请饬交政事堂铨叙局备案并登政府公报公示之。奖章应予著礼服或制服时佩于上衣左襟,但遇到特别情事时也得于便服上佩戴之。
农商部奖章三等和四等手绘版
农商部一等奖章,遗憾缺失中间圆盘(图片来自中华古玩网)
农商部二等奖章,保存非常完好(图片来自百度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