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农商部奖章,由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推荐,农商部核准给发。民国四年(1915年)7月5日呈请设立,7月21日公布农商部奖章规则。奖章设立四等,授予创办各种实业、或其必须之辅助事业卓有成效者;或办理实业行政官吏,成绩优异者。(2025.10.10更新

徽章技术信息

    农商部奖章,银质,中间圆盘绛色,镌刻金色篆书“利用厚生”,意思是充分发挥物的作用,使民众富裕。外张四弧片,青地边缘以绛色、赭色、黄色、蓝色划分四等级。各弧片间,装饰嘉禾双穗图案。奖章等级镌刻在背面。奖章绶带为红色白缘

警政司长王扬滨,最右边佩戴农商部奖章(图片来自国警史藏品鉴赏)

徽章授予标准  

农商部二等奖章奖凭

    农商部奖章规则
第一条 凡创办经营各种实业或其必需之辅助事业確著成效者得以本规则之规定由农商部给予奖章,前者规定于办理实业行政之官吏成绩优异者亦凖用之
第二条 奖章分四等,质用银,一二两等略大,中园色绛,镌利用厚生金篆,外张四弧片各半,象限长及半幅,青地镶以绛赭黄蓝,依次辨色,别其等第,各弧片间,分络嘉禾,双穗章绶红色白缘,一如后列图式
第三条 各等奖章于合左列各款规定之一者,由农商部核定其相当等第分别给与之
一 建设工厂制造重要商品者,其资本金在五万元以上,营业继续满三年以上;
二 经营直接输出贸易者,其每年货值总额在十万元以上,营业继续满三年以上;
三 承恳大宗荒地依限或提前竣垦者,其竣垦亩数在三千亩以上;
四 发明或改良各种便利实用之工艺品者,视其种类有一二特色以上;
五 开采大宗矿产纯用本国资本者,其每年矿产税额在二千元以上;
六 从事公海渔业者,其汽船吨数在五十吨以上,帆船吨数在三十吨以上,营业继续满三年以上;
七 捐款或募款设立商品、农产、水产等陈列所,农事、林艺、畜牧等试验场,实业补习学校及其他与此相类之事业者,捐款在一千元以上,募捐在五千元以上,事业继续满一年以上;
八 办理商会或农会固有之职务,确有裨益于农工商各界者,其经办满三年以上;
曾受奖章者,晋给较高等第之奖章时,应将前得奖章缴换请领
第四条 凡植棉、制糖、牧羊及渔轮护洋、缉盗各奖励条例所称之奖章或褒章均依本规则核给
第五条 各种公司或商会农会等法人及其他团体依第三条规定应得之奖章均给予其创办人、代表人或经理人,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团体,凡依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应得之奖章均给予其出资人或经募人,其因遗命而捐助或捐助后身故者,得给予其继承人
第六条 第三条第七款规定之捐款或募款,如系动产、不动产均折合银元计算,其分别捐助者亦得并计之
第七条 奖章之请给由各该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开具姓名、履历成绩,并拟给等第咨陈农商部核准给发,但农商部对于原拟等级认为不相当时得核减之
第八条 依前条规定核准给奖时,由农商部填给证明书连同奖章分别咨行请给之,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转饬给领,凡奖章之给予均由农商部呈请饬交政事堂铨叙局备案并登政府公报公示之
第九条 凡核准给予奖章者,应按等第缴纳公费如左
一等奖章 十元,二等奖章 八元,三等奖章 六元,四等奖章 四元
前项规定之公费于受奖章者晋给较高等第之奖章时,得将原缴公费扣抵
本条规定之公费均应于核准公示后发给,或领取时照数缴纳,但外省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所收公费,得按季汇解农商部
第十条 奖章应于著礼服或制服时佩于上衣左襟,但遇有特别情事时亦得于便服上佩带之
第十一条 凡受奖章者限于其本人得终身佩带之,但有因刑事处分受褫夺公权之宣告时,应于裁判确定后,将所得奖章及其证明书一并追缴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呈奉核准公布日施行

参考文献:
《中华民国法令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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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章佩带和授予证书
农商部奖章一等和二等手绘版
     奖章之请给由各该地方最高之行政长官开具之姓名、履历、成绩并拟给等第,咨陈农商部核准给发,但农商部对于原拟等第认为不相当时,得核减之。曾受奖章者,晋给较高等第之奖章时,应将前得奖章缴换请领。核准给奖时,由农商部填给证明书,连同奖章分别咨行请给之,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转饬给领。奖章之给予均由农商部呈请饬交政事堂铨叙局备案并登政府公报公示之。奖章应予著礼服或制服时佩于上衣左襟,但遇到特别情事时也得于便服上佩戴之。
农商部奖章三等和四等手绘版
农商部一等奖章,遗憾缺失中间圆盘(图片来自中华古玩网
农商部二等奖章,保存非常完好(图片来自百度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