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部奖章,1928年2月1日农工部经过国务会议决定,报大元帅批准,公布施行《农工部奖章规则》,奖章分四等,授予农林、工艺、渔牧、水利等有卓越贡献人员。
农工部奖章,圆形十出芒,中间红底文字“劝农惠工”,周边环绕嘉禾图案,一等奖章中间上下左右嵌四珠,二等奖章中间上左右嵌三珠,三等奖章中间左右嵌二珠,四等奖章中间无珠。绶带红色黄缘。
《农工部奖章规则》
第一条 凡创办经营农林、工艺、渔牧、水利等项事业確有成效者,得依本规则之规定由农工部给奖予奖章,行政官吏办理以上事业成绩优异者亦适用之
第二条 奖章区分四等如后列图说
第三条 合於左列各款规定之一者,由部核定奖章等第分别给与之
一 发明或改良各种重要农作物之栽培、管理等方法,其同一面积之收量或同一树林之价值增加至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发明及改良制造各种重要农产物或各种重要农具,视其种类確有特色者
三 育成各种重要农作物之新品种,视其种类確有特色,继续试验满三年以上有裨农业者
四 发明御防或驱除农作物各种病虫害之药品器具及方法切於实用確有成绩者
五 承垦荒地依限或提前垦竣在三千畝以上者
六 发明或推广林产制造之物品视其种类確有成绩者
七 建设工厂制造重要应用物品其资本金在五万元以上,营业继续满三年以上确有成绩者
八 发明或改良各种便利实用之工艺品视其种类確有特殊者
九 工厂对于保工法令经部考察认为切实遵行或经该行政官署查明请奖者
十 经营公海渔业其汽船吨数在五十顿以上,帆船吨数在三十顿以上营业继续满三年以上者
十一 经营养殖业其养殖水面在五十畝以上继续营业满三年以上者
十二 经营畜牧业其畜牧种类经改良成为特种者
十三 经营农林、工艺、渔牧事业其出产品占输出上重要位置者
十四 提倡公私水利事业其受益田畝在五千畝以上者或户口在二百户以上者
十五 办理水道工程或其他水利事务继续在三年以上確有成绩者
十六 研究农林、工艺、渔牧、水利等学术確有心得并著有专书经部审定者
十七 设立关于农林、工艺、渔牧、水利之陈列所、试验场、补习学校等事业捐款在以前元以上者,募款在五千元以上办理一年以上者
十八 办理公会或协会及其他团体一切事务继续在三年以上確有成绩者
第四条 各种公司或公会法人及其他团体依第三条规定应得之奖章,均给予其创办人代表人或经理人,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团体凡依第三条第十七款规定应得之奖章,均给予其出资人或经募人,其因遗命而捐助或捐助后身故者,得给予其继承人
第五条 第三条第十七款规定之捐款或募款如系动产、不动产均折合通用银币计算其,分次捐助者亦得并计之
第六条 奖章除由部直接颁给外,应由各地方行政官署开具姓名、履历、成绩分别咨呈核给
第七条 依前条规定核准给奖时,由部填给证书连同奖章分行原请机关转饬具领,凡奖章之给予均由农工部呈请饬交国务院铨叙局备案并登政府公报公布之
第八条 凡核准给予奖章者应按等第缴纳公费如左
一等奖章 十元
二等奖章 八元
三等奖章 六元
四等奖章 四元
第九条 奖章应於著礼服或制服时佩带于上衣左襟,但遇特别情事时亦得於便服上佩带之
第十条 凡受奖章者限于其本人终身佩带之,但有因刑事处分受褫夺公权之宣告时,应於裁判确定后将所得奖章及其证书一并追缴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呈准公布日施行
农工部奖章,奖章应於著礼服或制服时佩带于上衣左襟,但遇特别情事时亦得於便服上佩带之。由于1928年6月3日张作霖退出北京,北洋政府垮台,这个奖章猜测没有实际颁发过。
一等农工部奖章和三等农工部奖章图样(图片来自农工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