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奖章,民国七年(1918年)10月9日内务部呈请设立,10月20日政府公报公示施行。奖章设立三等九级,主要授予中央或地方办理内务行政卓有劳绩者。(2025.10.10更新)
内务奖章,整体简洁朴素,奖章直径5.3厘米,中间圆盘,环以彩线,缘以金赤二线,外缀五角弧片。中圆和环的颜色来区分等级,一等中圆红的,二等中圆黄色,三等中圆蓝色;一级环为红色,二级环黄色,三级环为蓝色。奖章绶带一等一级红色黄缘、一等二级红色蓝缘、一等三级红色白缘、二等一级黄色红缘、二等二级黄色蓝缘、二等三级黄色白缘、三等一级蓝色红缘、三等二级蓝色黄缘、三等三级蓝色白缘。
《内务奖章条例》
第一条 有左列劳绩之一者得分别给与内务奖章
一 在中央或地方各官署办理内务行政卓有劳绩者;
二 办理自治行政卓有劳绩者;
三 其他直接或间接助理内务行政卓有劳绩者。
第三条 内务奖章之等级如左
一 一等一级内务奖章
二 一等二级内务奖章
三 一等三级内务奖章
四 二等一级内务奖章
五 二等二级内务奖章
六 二等三级内务奖章
七 三等一级内务奖章
八 三等二级内务奖章
九 三等三级内务奖章
第三条 内务奖章颁给之次第如左
简任职初受一等三级,荐任职初受二等三级,均得因所著功绩超给较高之级累功得递晋至一等一级,委任职初受三等三级,得因所著功绩超给较高之级累功得递晋至二等一级,凡依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给与奖章时,按其原职或相当之职依前项办理
第四条 凡颁给内务奖章对于一人一年内不得颁给两次
第五条 内务奖章由内务总长或经由地方行政长官咨请内务总长颁给,但颁给一等奖章时应由内务总长汇案或专案呈报大总统
第六条 凡晋给内务奖章应依次递进不得超等越级
第七条 给予内务奖章时并附给执照
第八条 给予内务奖章时应按等缴纳公费如左
一等内务奖章十元,二等内务奖章八元,三等内务奖章六元
前项规定之公费于晋给奖章时应将旧章缴还并得减除其原缴公费
第九条 内务奖章应于著礼服或制服时佩戴于左襟,但遇必要情形亦得于便服上佩带之
第十条 凡受内务奖章者终身佩带,但有因刑事处分受褫夺公权之宣告时应于判决确定后将奖章执照一并追缴
第十一条 内务奖章有遗失时,得依第八条之规定缴纳公费请求补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内务奖章一等一级和二等一级手绘图
内务奖章由内务总长或经由地方行政长官咨请内务总长颁给,但颁给一等奖章时,应由内务总长汇案或专案呈报大总统。
内务三等一级奖章(图片来自《民国老徽章》)
内务三等三级奖章,背部“内务奖章三等三级”(图片来自正宗刀剑论坛)
佩戴内务奖章照片
内务三等二级奖章,绶带非原配(图片来自7788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