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陆海军奖章,北洋政府于民国元年1912年12月6日颁发《陆海军叙勋条例》和《陆海军奖章令》,设立陆海军奖章,共分四等,一等为金色奖章、二等为银色奖章,三等为蓝色奖章,四等为白色奖章。授予民国陆海军人于平时战时著有劳绩,或非陆海军人于陆海军特别任务中著有劳绩者。

徽章技术信息

    陆海军奖章,为银质,外作五瓣,各瓣间联以梅花,中间圆盘上写“中华民国”,中间为“奖章”,一、二等上冠花叶三枚,三、四等上冠一环(条例写奖章分陆军和海军,但实物并没有区分)。奖章所用小绶,以色区别。赏战时官佐士兵者,其绶用国旗色,赏平时官佐士兵者,其绶用蓝色黄边(目前发现的实物照片没有见过国旗色,只有蓝色黄边)。

徽章授予标准  

    此章授予陆海军人于平时战时著有劳绩,或非陆海军人于陆海军特别任务中著有劳绩者。由陆海军总长按照条例所列各项成绩,呈请大总统核准施行。一、二等授予官佐,三、四等授予士兵,授予标准如下:
1.战时:战役中著有成绩,堪资矜式者(楷模)、随同出征尽瘁任务,确有证据者;
2.平时:拿获土匪,在事出力者、镇压内乱时,奋勇救护民人之生命财产,致获保全者、艺能出众,屡次从事勤务成绩卓著者、发明军用物件,经长官考验认为合用者、充任各项职守,满所列年限以上未受惩罚,并无旷职成绩其优者(官佐任职5年以上获得二等、15年以上获得一等;士兵服务10年以上获得四等、20年以上获得三等)。
3.非陆海军人:战时筹助军饷,得万元以上者、战时探知敌人有违犯公法行为及捕获奸细,报告有据,事后查实者、在战地随同出力,劳绩卓著及其他有功于全体战役者、随同出力拿获土匪及保全地方治安者。

参考文献:
《中华民国法令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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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秋季艺术品拍卖会,一等金色奖章和银色奖章带盒子。绶带有多种版本,蓝色黄边应为正宗。
徽章佩带和授予证书
疑似蓝色奖章的图片(图片都来自www.omsa.org)
    陆海军奖章,佩于上衣左襟各纪念章之左。给与奖章时,并附给执照。
疑似白色奖章的两个式样图片(图片来自雅昌艺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