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奖章,由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推荐,教育部核准给发。民国五年(1916年)3月19日呈请设立,4月10日公布教育部奖章条例。奖章设立四等,授予办理教育行政或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成绩卓著者。(2025.10.10更新)
教育部奖章,银质,圆形,外缘赤金色火焰,中间蓝绿色山体,山体中间为象征教育的黄色“铎”型,铎上周易贲卦,艮上离下,艮为山,离为火,表示山火文明,化为天下之义也。教育部奖章以大小尺寸和绶带来区分等级,一等章6厘米,绶带黄色红缘;二等章5.3厘米,绶带蓝色红缘;三等章4.6厘米,绶带白色红缘;四等章4厘米,绶带绿色红缘。
《教育部奖章条例》
第一条 凡办理教育行政或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成绩卓著者,得依本条例之规定给与教育部奖章
第二条 教育部奖章定式如左图
第三条 教育部奖章分为四等以绶色及形式之大小区分之
一 一等奖章直径为营造尺一寸八分襟绶黄色红缘
二 二等奖章直径为营造尺一寸六分襟绶蓝色红缘
三 三等奖章直径为营造尺一寸四分襟绶白色红缘
四 四等奖章直径为营造尺一寸二分襟绶绿色红缘
第四条 凡应授教育部奖章者由部填给执照连同奖章一并发给其
第五条 教育总长查有合於本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者得分别给与教育部奖章
第六条 各省区最高级行政长官查有合於本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者得咨陈教育总长核给教育部奖章准,前项之规定请给教育部奖章时应开具履历姓名年限成绩并拟给奖章等第,资陈核准给发,但教育总长认为不相当时得减等或否认之
第七条 凡应受一二等教育部奖章者,由教育总长呈明给予,应受三四等教育部奖章者由教育总长核定给予并登政府公报宣示之
第八条 凡领受教育部奖章者应按照左列等级分别缴纳公费
一 一等奖章应缴公费十元
二 二等奖章应缴公费八元
三 三等奖章应缴公费六元
四 四等奖章应缴公费四元
前项规定之公费於曾受奖章者晋给较高等级之奖章时,应将旧章缴回并得减除其应缴公费
第九条 凡经教育总长特许者得免纳前条所规定之公费
第十条 教育部奖章应於著礼服或制服时佩於上衣左襟,但遇特别情形亦得於便服上佩带之,曾受勋章者应将奖章佩带於勋章之右或其下,又受其他奖章者依受领之先后佩带之
第十一条 凡受领教育部奖章者如遇有因刑事处分受褫夺公权之宣告时,应於裁判确定后将所得奖章一并追缴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呈准公布日施行
教育部奖章一等和二等手绘版
一二等教育部奖章者,由教育总长呈明给与,应受三四等教育部奖章者,由教育总长核定给予,并登政府公报公示。
教育部四等奖章(图片来自盛世收藏)
教育部四等奖章,但绶带不是原配,应是三等奖章的(图片来自大唐西市2016辞旧迎新艺术品拍卖会)
教育部三等奖章(图片来自7788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