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务奖章,原名河工奖章,由内务部呈请颁发。民国六年(1917年)11月22日教令26号制定河工奖章条例,11月24日公布施行,河工奖章分五等。1921年7月31日内务总长齐耀珊呈请修正河工奖章条例为河务奖章条例,8月15日公布施行,河务奖章条例新增加了金色双犀两等级,最终河务奖章分甲乙两种,甲种两等,乙种为原河工奖章分五等。主要授予从事塘务、堤务及办理各种水利工程之官吏,以及资助、捐助、劳力和著书等有益河务者。
河务奖章,倒五角型,甲种中铸双犀,乙种中铸单犀,上缀玄圭,周环水纹,缘以石齿,《书·禹贡》“禹锡玄圭,告厥成功。”玄,天色,
禹功尽加于四海,故赐玄圭以彰显之,言天功成。表示河务为特殊功绩。
一等金色双犀,圭玄色,齿角红、黄、白三色,水文绿色,五角各金珠三;
二等金色双犀,圭玄色,齿角红、黄、白三色,水文绿色,五角各金珠一;
一等金色单犀,圭玄色,齿角红、黄、白三色,水文绿色,金星五;
二等金色单犀,圭玄色,齿角蓝、黄、白三色,水文绿色,金星四;
三等金色单犀,圭玄色,齿角红、白二色,水文绿色,金星三;
四等银色单犀,圭白色,齿角红、白二色,水文绿色,金星二;
五等银色单犀,圭白色,齿角红、白二色,水文绿色,金星一。
绶带一等双犀红色黄缘蓝线,二等双犀红色蓝缘白线,一等单犀红色黄缘,二等红色蓝缘,三等红色白缘,四等绿色红缘,五等绿色黄缘。
早期乙种一等金色单犀河工奖章(图片由Jcwater提供)
《河务奖章条例》
第一条 河务官吏合於河务官吏奖惩条例第八条各款之一者给予河务奖章
第二条 凡对于河务有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给予河务奖章
一 资助欵项者
二 捐助物料着
三 出助夫役者
四 供给劳力者
五 沿河村民独力植树成活在千株以上有裨河务者
六 沿河村莊绅董捐植树成活在三千株以上有裨河务者
七 研究河务著有专书经部核准者
八 其他对于河务有特别之补助者
第三条 河务奖章分甲、乙两种
甲种分二等如左
(一)一等金色双犀河务奖章
(二)二等金色双犀河务奖章
乙种分五等如左
(一)一等金色单犀河务奖章
(二)二等金色单犀河务奖章
(三)三等金色单犀河务奖章
(四)四等银色单犀河务奖章
(五)五等银色单犀河务奖章
第四条 河务官吏初受奖章简任职,自二、三等单犀奖章起得累进至一等双犀奖章;荐任职自三、四等单犀奖章起得累进至二等双犀奖章;委任职自四、五单犀奖章起得累进至一等单犀奖章;其委任职以下各职有特别劳绩者,亦得给以五等单犀奖章进至四等为止。前项甲种奖章之给予由部专案呈请大总统,逸种奖章由部给予后汇案呈报大总统
第五条 第二款第一款给予奖章者依左列之规定
一 资助款项至一百元者给五等银色单犀河务奖章
二 资助款项至三百元者给四等银色单犀河务奖章
三 资助款项至五百元者给三等金色单犀河务奖章
四 资助款项至一千元者给二等金色单犀河务奖章
五 资助款项至三千元者给一等金色单犀河务奖章
六 资助款项至五千元者由部奖给匾额并给一等金色单犀河务奖章
七 其资助款项至一万元或二万元以上者由部专呈大总统特奖
第六条 凡合於第二条第二款以下各款之一者,应酌定价格傭值折合银元依前条办理,其无可折算者应由部酌量核奖
第七条 凡对于河务本负有特定义务者,不依第二条请奖,但河务长官认为有特种劳绩或应尽之义务外有合於第二条列举各款,仍得照给奖章
第八条 凡依本条例应行给奖者,由该长官祥具事实咨部核给
第九条 凡奖给匾额者应由部专案呈报大总统
第十条 奖章执照应由由部制定连同奖章一并核发
第十一条 本条例关于河务官吏之规定、塘務堤務及办理各项水利工程之官吏均适用之
第十二条 自本条例施行日起,河工奖章条例废止,之依河工奖章条例给予之奖章仍不失其效力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早期五等银色河工奖章,白色圭,中间单犀圆盘丢失,用文虎圆盘拼凑,背面文字“五等河工奖章”和“内务部土木司”(图片来自www.numisbids.com)
河务奖章,初受奖章简任职自二、三等单犀奖章起得,累进至一等双犀奖章;荐任职自三、四等单犀奖章起得,累进至二等双犀奖章;委任职自四、五等单犀奖章起得,累进至一等单犀奖章,其委任职以下各职有特别劳绩者亦得给以五等单犀进至四等为止。甲种奖章之给予由部专案呈明大总统,乙种奖章由内务部给予后汇案呈报大总统。
乙种一等和二等金色单犀河务奖章手绘图
1923年内务总高凌霨授予五等银色单犀河务奖章执照(图片来自北京通州网)
乙种三等金色和四等银色单犀河务奖章手绘图
甲种一等金色双犀河务奖章,非常精美稀少(图片由Jcwater提供)
早期乙种三等金色单犀河工奖章(图片由Jcwater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