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航空署奖章,原名航空事务处奖章,设立日期民国九年(1920年)10月24日。1919年,北洋政府国务院设航空事务处,任命丁锦为处长,1921年,改名航空署。主官有督办(特任官),下有署称(简任官),机构分总务处及军事、机械、航运、经理四厅。南苑航空学校、清河航空工厂、东三省航空处,京汉航空线管理局筹备处均属该署管辖。1927年,改属军事部。

徽章技术信息

    航空署奖章,分银质和铁质两种,银质三等,铁质四等,绶带红白条组成,上缀五星区分等级

徽章授予标准

    《航空事务处奖章条例
第一条 凡服务航空人员著有劳绩或非航空人员及外国人对于航空事业著有劳绩者均得按本条例所定分别给与奖章,凡民国国民之於航空学问技术確有发明者亦得按前项办理
第二条 奖章分左列两种
甲种奖章 银质计分三等
乙种奖章 铁质计分四等
第三条 甲种奖章给予飞行人员,乙种奖章一等二等给予非飞行各职员,三等给予各项雇员,四等给予技工
第四条 奖章应於著礼服及制服时佩於上衣左襟,但遇必要情形亦得於便服上佩带之
第五条 给予奖章时并附给执照
第六条 已受奖章者如升受上级奖章时,应将前领之下级奖章缴还
第七条 受奖章者如因犯罪或违法其他法令被停止佩带或褫夺勋章时应将原领奖章缴还,停止佩带者届停止期满时得呈请发还佩带
第八条 已受奖章者除被褫夺或停止外得终身佩带之
第九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另定之
第十条 本条例自奉准日施行

参考文献:
《政府公报》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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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署甲种三等奖章(图片由JCWATER提供)
徽章佩带和授予证书
    丁锦(1879年7月15日—1958年8月29日),字慕韩,江苏无锡南门外南塘村人。1919年加陆军中将衔,任航空事务处处长。1921年年航空事务处改为航空署,任首任署长,授陆军中将
航空署乙种一等奖章(图片来自博宝艺术网)
首任航空署署长丁锦
航空署奖章早期设计图样
航空署甲种奖章佩带照片(图片由JCWATER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