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惠章,民国十年(1921年)2月27日内务部设立,授予妇女捐助赈款、办理公益慈善事业,奖章分宝光、金色、银色三种。1927年大元帅再次颁发慈惠章,奖励妇女社会慈善事业,奖章分宝光、金色、蓝色三种。
慈惠章目前没有见过一个完整奖章,每级的奖章实物具体什么样子,无法知道,只能通过条例中描述来猜测,依据条例奖章式样说明:
一等宝光慈惠章,上作嘉禾及慈竹惠花,衔以半圆形,外围饰珍珠三十二颗,中饰凤,地用金色,下作五瓣,如国旗色,饰以珍珠十三颗,中嵌红宝石,章圆外围线及纽,均用金色,章绶饰慈竹惠花,五级二,四级四,三级六,二级八,一级十,背镌一等某级宝光慈惠章字样。
二等宝光慈惠章,外围饰珍珠二十八颗,中嵌绿宝石,饰以珍珠十一颗,背镌二等宝光慈惠章字样,余同。
三等宝光慈惠章,外围饰珍珠二十四颗,中嵌黄宝石,饰以珍珠九颗,背镌三等宝光慈惠章字样,余同。
四等宝光慈惠章,外围饰珍珠二十颗,中嵌蓝宝石,饰以珍珠七颗,背镌四等宝光慈惠章字样,余同。
五等宝光慈惠章,外围饰珍珠十六颗,中嵌白宝石,饰以珍珠五颗,背镌五等宝光慈惠章字样,余同。
一等金色慈惠章,上作慈竹惠花,衔以半圆形,饰鸶,地用金色,下作五瓣,如国旗色,金星五,章圆外围线及纽均用金色,背镌一等金色慈惠章字样。
二等金色慈惠章,金星四(缺上一星),背镌二等金色慈惠章,余同。
三等金色慈惠章,金星三(缺上左右二星),背镌三等金色慈惠章,余同。
四等金色慈惠章,金星二(缺上三星),背镌四等金色慈惠章字样,余同。
五等金色慈惠章,金星一(只上一星),背镌五等金色慈惠章字样,余同。
一等银色慈惠章,上作慈竹惠花,衔以半圆形,饰鹤,地用银色,下作五瓣,如国旗色,银星五,章圆外围线及纽均银色,背镌某省或某处一等银色慈惠章字样。
二等银色慈惠章,银星四(缺上一星),背镌某省或某处二等银色慈惠章字样,余同。
三等银色慈惠章,银星三(缺上左右二星),背镌某省或某处三等银色慈惠章字样,余同。
四等银色慈惠章,银星二(缺上三星),背镌,某省或某处四等银色慈惠章字样,余同。
五等银色慈惠章,银星一(只上一星),背镌某省或某处五等银色慈惠章字样,余同。
《慈惠章给予令》
第一条 凡妇女合於左列各项事实之一者依本令之规定给与慈惠章
一 捐募赈款者
二 办理公益事业者
三 办理慈善事业者
第二条 慈惠章之等级如左
一 宝光慈惠章 分五等
一等宝宝光慈惠章 二等宝光慈惠章 三等宝光慈惠章 四等宝光慈惠章 五等宝光慈惠章
二 金色慈惠章 分五等
一等金色慈惠章 二等金色慈惠章 三等金色慈惠章 四等金色慈惠章 五等金色慈惠章
三 银色慈惠章 分五等
一等银色慈惠章 二等银色慈惠章 三等银色慈惠章 四等银色慈惠章 五等银色慈惠章
第三条 应受宝光慈惠章者由内务部呈请大总统以明令给予之
第四条 应受金色慈惠章者由内务部呈明大总统给予之
第五条 应受银色慈惠章者由主管官署保部核准给予之
第六条 给予慈惠章时应附给执照
第七条 慈惠章给予令施行细则由内务部须订呈准公布
第八条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慈惠章给予令施行细则》
第一条 慈惠章给予令第一条第一款所称捐募赈款,凡捐助赈款及经募赈款者皆属之
第二条 慈惠章给予令第一条第二款所称公益事业,凡办理教育实业及其他足为公共利赖之事业皆属之
第三条 慈惠章给予令第一条第三款所称慈善事业,凡收养贫民或设立慈善工厂医院及其他有益社会贫民各项慈善事业皆属之
第四条 合於慈惠章给予令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章者应依左列之规定
一 捐助银一万元以上或经募银三万元以上者应报由内务部呈请明令给予宝光慈惠章其等次如左
甲 捐助五万元以上或经募十五万元以上者给予一等五级宝光慈惠章,其捐助五万元以上再加一万元或经募十五万元以上再加三万元即晋给一级,累晋得至一等一级宝光慈惠章,如捐助十万元以上或经募二十万元以上者,并得随时呈请於章绶另加花饰
乙 捐助四万元以上或经募十二万元以上者给予二等宝光慈惠章
丙 捐助三万元以上或经募九万元以上者给予三等宝光慈惠章
丁 捐助二万元以上或经募六万元以上者给予四等宝光慈惠章
戊 捐助一万元以上或经募三万元以上者给予五等宝光慈惠章
二 捐助银一千元以上或经募银三千元者应报由内务部呈请金色慈惠章其等次如左
甲 捐助八千元以上或经募二万四千元以上者给予一等金色慈惠章
乙 捐助六千元以上或经募一万八千元以上者给予二等金色慈惠章
丙 捐助四千元以上或经募一万二千元以上者给予三等金色慈惠章
丁 捐助二千元以上或经募六千元以上者给予四等金色慈惠章
戊 捐助一千元以上或经募三千元以上者给予五等金色慈惠章
三 捐助银三百元以上或经募银八百元以上者由主管部暨外省地方长官或特设主管机构给予银色慈惠章其等次如左
甲 捐助八百元以上或经募二千四百元以上者给予一等银色慈惠章
乙 捐助六百元以上或经募二千元以上者给予二等银色慈惠章
丙 捐助五百元以上或经募一千六百元以上者给予三等银色慈惠章
丁 捐助四百元以上或经募一千二百元以上者给予四等银色慈惠章
戊 捐助三百元以上或经募八百元以上者给予五等银色慈惠章
第五条 合於慈惠章给予令第一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给章者应核其办理事业之情形及其成绩,分别报由内务部呈请或由地方行政长官给予之,其捐募款项者并得比照本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办理
第六条 凡已受有给慈惠章者如续行捐募款得并计,先后数目按等或越等晋给,其办理公益慈善事业续有功绩时亦得晋给之
第七条 给予宝光或金色慈惠章奉大总统命令后,由内务部注册并填照;发给银色慈惠章由核发官署注册并填照,发给仍由内务部备案
第八条 凡受有慈惠章者除依法令应停止佩带外,受奖人得终身佩带之
第九条 晋受慈惠章时将前受之章缴还内务部或核发官署
第十条 受领慈惠章应缴章费,其数目另定之,如因遗失或损坏请求补给者,应呈验执照或取具证明书由原发官署补给并照缴章费
第十一条 宝光慈惠章分五等,但一等分五级,金领授。金色慈惠章分五等,金色领授。银色慈惠章分五等,银色领授。章式如左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呈准日施行

目前唯一发现二等银色慈惠章的残片(图片由7788网站)
一等宝光慈惠章手绘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