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褒章,又叫“民国褒章”。北洋政府于民国三年(1914年)3月11日教令第三十五号颁发《褒扬条例》,同年6月17日内务部令110号颁布《褒扬条例实施细则》,对褒扬条例进行细化。民国六年(1917年)11月20日和30日对褒扬条例和实施细则再次进行修正,褒扬内容从九条款改为八条款,褒章样式也进行调整。符合褒扬条例者,县知事推荐,地方长官复核,经内务总长审定,国务院总理呈请大总统给予匾额题字,如在世者并金质和银质褒章,本人或家族愿建坊或立碑自为之。

徽章技术信息

    褒章,金质或银质,圆形,中间为玉圭图案,上有五色旌节,徽章左右写“民国”,“褒章”,1917年修订后改为仅“褒章”两字背祥云,上方为云纹钮挂。1917年修订的绶带颜色,符合第一条绶带为黄色、第三条为青色、第六条为紫色、第七条为蓝色、第四条或第九条为红色、第八条为绿色、第二条为白色;符合两条以上,绶色合为一起;如果再次授予,授予饰板一枚,缀于绶带之上,颜色与绶色同。

徽章授予标准  

    此章授予符合褒扬条例内容并在世的人员,特例授予金质褒章,通例授予银质褒章。括号内为1917年修订的内容:
1.孝行卓绝著闻乡里者(孝行纯笃);
2.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节烈妇女);
3.特著义行可称扬者(特著义行);
4.耆年硕德为乡里矜式者(硕德淑行);
5.赈恤乡族救济贫困事状昭著者;
6.创兴公益事业或捐助财产千元以上为公益事业者(尽心公益);
7.著述书籍制造器用于学术技艺有发明或改良之功者(有功艺术);
8.提倡勤俭及其他善良风俗化行乡邑有事状可称举者(睦婚任恤);
9.年逾百岁者(年登百岁)。

参考文献:
《中华民国法令大全》
人阅读本文章
1914年版早期褒章(图片来自湘泉雅集)
徽章佩带和授予证书
1917版褒章,被授予者估计是一位百岁节烈妇女(图片都来自湘泉雅集)
    褒章,金质和银质,由内务部授予褒章证书,符合两条以上,大总统加给褒辞,用泥金纸制成卷轴,盛以木匣。褒扬物品由当地县知事送至本人或家族,褒章和饰板只许本人佩戴,匾额题字由内务部拟定格式,大总统亲书押印。
奇怪的褒章,如果绶带为原配,同时符合五条褒扬条款,实属罕见(图片来自博宝艺术网)
关于褒章的饰板,仅仅见资料介绍,没有实物
1917年授予直隶省蠡县郭林氏,符合第一条第七款节烈妇女(1917年修订为第七款)授予白绶褒章和证书(图片都来自湘泉雅集
曹锟大总统亲书“白守完贞”褒扬匾额,起首为竖写“大总统题褒” ,匾末分别为两行竖写小楷:“许唐氏”和“中华民国十三年六月”, 匾中间上方有篆书印一方,为“荣典之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