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章介绍

    中华民国爱国徽章,财政部制作颁发,用于国民募捐,依据募捐金额多少,以资奖励。民国初建,由于财政紧张,北洋政府发起爱国募捐后,陆续收到各地国民和社团的捐款,尤其是海外侨民和华人组织,成为募捐主力。北洋政府财政部于民国元年(1912年)9月12日拟定“国民捐奖励章程”,设立特别徽章金质三等、银质徽章三等和奖状。随着募捐社团的增加,民国二年(1913年)1月22日,财政部修订“国民捐奖励章程”,正式命名为“爱国徽章”,授予对象增加了社团募捐行为,修改银质徽章为四、五、六等。民国三年(1914年)12月1日,授予对象又增加了国内公债销售人员等。

徽章技术信息

    中华民国爱国徽章,形制为钟型,中间是地球图案,上方插有飘扬的民国五色国旗,旗帜左右是徽章等级,外圈是“中华民国爱国徽章”。徽章绶带为五色国旗,绶带上方有饰板,上有蓝色珐琅“财政部颁”。徽章背面阳刻文字“财政部造币总长制”。

徽章授予标准  

    凡中华民国国民有热心提倡国民捐代募或自捐到捐款若干者,由财政部分别颁给爱国徽章及奖状以资奖励。
1.募捐至二十万元以上及自捐至二万元以上者,为第一级,奖给一等爱国徽章,质用纯金;
2.募捐至十万元以上及自捐至一万元以上者,为第二级,奖给二等爱国徽章,质用纯金;
3.募捐至五万元以上及自捐至五千元以上者,为第三级,奖给三等爱国徽章,质用纯金;
4.募捐至一万元以上及自捐至一千元以上者,为第四级,奖给四等爱国徽章,质用纯银;
5.募捐至五千元以上及自捐至五百元以上者,为第五级,奖给五等爱国徽章,质用纯银;
6.募捐至一千元以上及自捐至一百元以上者,为第六级,奖给六等爱国徽章,质用纯银;
7.募捐至一千元以下及自捐至一百元以下者,由财政部总长赠予奖状。

参考文献:
《中华民国法令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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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中华民国爱国徽章(图片来自博宝艺术网)
徽章佩带和授予证书
六等中华民国爱国徽章(图片来自博宝艺术网)
    中华民国爱国徽章,由财政部呈请 大总统核准后颁发。凡以商务总会、中华会馆或其他机关名义募集捐款者,其机关若有办事人,准将徽章由办事领袖人在办事时间内佩用,其机关之办事人应改给奖状。奖励自国民捐每期截止之日起两月内分别颁发,国民捐每期截止日期以部令定之。国民捐倡捐人或自捐人所得奖励均作为终身之荣誉,由国务院分别公布之。民国二年(1913)6月25日第一届爱国徽章授予清单公布,其中授予一等爱国徽章2人、二等爱国徽章4人、三等爱国徽章19人、四等爱国徽章81人、五等爱国徽章122人、六等爱国徽章870人。
吉林劝募国民捐金质三等特别徽章,应为1913年修订前颁发(图片来自2015年春季雅昌拍卖会)
吉林国民捐银质一等徽章(图片来自盛世收藏
民国元年(1912年)江西国民捐总局爱国证,民国捐奖励章程颁布前的捐钱收据。(图片来自博宝拍卖网)
1913年章程修订后依据第七项由财政部总长赠与国民捐奖状(图片来自2012秋季文献邮品钱币拍卖会)
民国二年(1913年)12月31日财政部授予澳洲中华公所的四等爱国徽章执照(图片来自澳大利亚华人博物馆)
王廷璋,最右边就是爱国徽章